收定金後又將房賣給他人 建始一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收定金后又将房卖给他人 建始一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收了購房者定金後,開發商卻把房屋又賣給了第三人。無奈之下,購房者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建始縣法院審結該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件。

簽訂物業認購書,繳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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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原告王某與建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物業認購書,認購該公司開發的某樓盤商品房,並繳納定金20000元,約定交付首期房款時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未約定履行期限。

房地產公司竟將該房又賣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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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2日,該公司與第三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將王某認購的商品房賣給第三人並已交付使用。王某得知該情況後與房地產開發公司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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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物業認購書是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提供擔保達成的合意,雙方形成商品房預約合同的法律關係。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標的房屋出賣給他人,導致雙方的商品房預約合同的內容無法繼續履行,構成違約,應依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雙倍返還定金20000元計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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