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积极做好相对不起诉工作

  近日,绥滨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扩大会议,认真学习《鹤岗市检察机关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对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依法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绥滨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积极做好相对不起诉工作

  会议由检察长王雪东主持,并吸收非检察委员会成员的其他员额检察官参加。会议首先由公诉科科长黄作龙传达《实施意见》,而后王雪东检察长对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讲了四点意见:

  一是要转变办案理念,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广大干警尤其是员额检察官要更新观念,在今后的办案中,要充分理解和运用《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对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对不诉的案件,要及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会做出相关决定。这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更是今后员额检察官办案思维的常态。

  二是要严格依法监督,准确行使不捕不诉权。要严格把握《实施意见》中不适用不起诉决定的21条情形的规定,不能越线破格,严格依法办理。同时,对于亲友、邻里或者同事、同学间因琐事引发的伤害行为;在校学生、75周岁以上的老人殴打他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最终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实施意见》规定的情形,都可以适用于不捕、不诉。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醒悟悔罪,主动修复被其损害的社会关系,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是要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广大干警尤其是员额检察官,要通过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等“五进”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实施意见》,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一案一释”,尤其要向未成年人案件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详细解读,使其充分了解和理解《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实质,防止依法做出的不捕、不诉决定,被不法分子利用、欺骗,要充分理解宽严相济政策,与司法机关共同抵制和严惩骗子及掮客,彰显司法公正。

  四是要廉洁自律,确保不捕不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行使不捕权、不诉权的同时,要严把廉洁关,严守纪律关,严抵纪律红线,坚决做到不卡不拿不要,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发生,以此进一步打造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力争在每一起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绥滨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积极做好相对不起诉工作

  随后,检委会成员研究了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意见: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其系17岁的在校学生,案发后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鹤岗市检察机关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第2条、第4条的规定,具有免除刑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绥滨县院监察室工作人员吴昊对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研究过程给予了全程跟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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