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宮作爲美國總統府的誕生歷程

白宮(英語:White House)是美國總統官邸與主要辦公場所,位於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西北區,賓夕法尼亞大道1600號。自1800年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入住以來,白宮就是美國曆任總統在位時的居所。

白宮由愛爾蘭裔建築師詹姆斯·霍本設計,工程期為1792年至1800年,建材使用白色的阿維亞溪砂岩,風格則是新古典主義式樣。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於1801年搬入白宮後,他和建築師班傑明·亨利·拉特羅布為了隱蔽白宮馬廄與儲藏室,而在白宮每側增添少許列柱。到了1814年,英軍在1812年戰爭中縱火摧毀華盛頓特區,白宮內部遭受火焚,外觀也被燒黑。待美軍收復華盛頓後,美國政府便立刻重建白宮,第五任總統詹姆斯·門羅於1817年10月搬進部分重建完成的白宮行政官邸。其後白宮建築工事仍持續進行,美國政府分別於1824年和1829年完成增建白宮南、北面的門廊。

隨著美國政府逐漸擴大,白宮作為辦公場所顯得越來越擁擠。第二十六任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於1901年要求白宮內所有辦公室遷往新建成的白宮西廂辦公室,八年後第二十七任總統威廉·霍華·塔虎脫擴建西廂辦公室,並增建橢圓形辦公室作為總統辦公室之用。主建築部分,三樓原本用作閣樓,也在1927年轉為總統家庭的起居空間。至於與傑佛遜柱廊相連的白宮東廂辦公室,落成後便一直用作處理白宮的社交事務,接待訪客、民眾與外賓,並於1946年改建擴大辦公空間。1948年,美國政府發現白宮的外部承重牆與內部木樑並無效用。第三十三任總統哈瑞·S·杜魯門任內便拆除白宮所有房間,以鋼樑作為白宮新建築結構的承重建材;此工程完工後,白宮所有房間才再度重建。

今日的白宮建築群包括行政官邸、西廂、東廂、艾森豪威爾威爾行政大樓與布萊爾宮等建物。行政官邸共有五層,包括地下室、大廳層、國家層、第二層與第三層。而一般語境下所稱的「白宮」,通常是對「美國總統行政辦公室」或總統行政與顧問團隊的轉喻,如「白宮宣佈……」。此外,由於白宮是美國國家遺產,其產權屬於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是「總統公園」的一部分。2007年,白宮獲美國建築師學會評選為美國最受喜愛的建築第二名。

白宮作為美國總統府的誕生歷程

上圖:白宮北面,下圖:白宮南面

1790年12月,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定址後,根據一項國會動議,建造白宮。喬治·華盛頓總統親自協助城市規劃師皮埃爾·查爾斯·朗方選址。主持工程的建築師通過比賽選出,共收到九個方案。來自南卡羅萊納州的愛爾蘭人詹姆斯·霍本獲得這項殊榮。工程於1792年10月13日奠基,它的設計模仿現為愛爾蘭議會所在地,原為在愛爾蘭首都都柏林的一所公爵官邸倫斯特府的一、二層。華盛頓總統並不完全滿意最初的設計,他認為原稿設計太小,不適合做總統的住所。借鑑其故居的設計,將白宮的設計按比例放大了30%,並增加了東廳。工程於1800年11月1日竣工,耗時8年,花費232,371.83美元,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大約等於現在的二百四十萬美元。

直到1825年前後柱廊還不是建築的一部分。

這幢大樓最初稱作“總統宮”或“總統府”。多利·麥迪遜叫它做“總統的城堡”。直到1811年才首次出現公眾因為它漆成白色的石制外牆而稱之為“白宮”的記載。在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於1901年以在信紙上印上“The White House”確立正式名稱之前,“行政官邸”這一名稱常常用於公文中。

1800年11月1日,約翰·亞當斯成為首位入住白宮的總統。1814年英美1812年戰爭中,華盛頓大部分地區被英軍縱火,白宮內部被焚燬。只有外牆殘存,但後來重建。外牆重新刷成白色,但需要說明的是,白宮早在1798年起就一直被刷成白色,火災後的重新粉刷不是像公眾傳聞所說是白宮名稱的來由。1841年8月16日,當約翰·泰勒總統否決一項呼籲成立美國第二銀行的法案時,白宮再遭襲擊。被激怒的輝格黨黨員在白宮外製造當時乃至今天美國曆史上發生在白宮廣場的最血腥的騷亂。

如同英格蘭及愛爾蘭風格的房屋般無拘無束,白宮引人注目地對外開放直到二十世紀早期。1805年,托馬斯·傑斐遜總統在他的第二次就職典禮時開放白宮,當時參加他在國會山莊舉行的宣誓儀式的大多數人們跟隨他回家,接受他在藍廳的接見。

那些招待會有時會變得十分混亂:1829年,大約2000個市民聚集在白宮祝賀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的就職典禮,他被迫躲進一家旅館。他的助手最終必須用裝滿用橘子汁和威士忌調製的強力雞尾酒將這群烏合之眾誘騙出來。雖然如此,這個習慣一直保留至1885年,新當選總統格羅弗·克利夫蘭安排了一個在白宮正面看臺的總統閱兵來代替傳統的招待會。

傑斐遜還批准了一項白宮的公開遊覽,這項活動除了戰時停止外一直延續至今。並開始了每年新年和獨立日的招待會的傳統。這個招待會在20世紀30年代早期停止了。

白宮在1960年12月19日已確認為一處國家歷史地標。

2015年7月1日,美國白宮宣佈,廢除過去40年禁止拍攝指令,惟不包括相機鏡頭長過3寸、有閃光燈、自拍神器、平板計算機和腳架等器材,以及拍攝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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