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良好政治生態的瞭望塔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施行。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監察法的通過,是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固化為法律制度,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房山區深入學習領會監察法精神實質,堅持以監察法為遵循,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落實到推動監察法實施、強化國家監察的實際行動中去,把監察法要求轉化為房山區的生動實踐。

監察法的重大意義和實踐價值

監察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旗幟鮮明地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作為國家監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是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部署,是在反腐敗工作經驗基礎上的重大制度創新。

一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是黨心民心所向,必須始終堅持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制定監察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我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監察法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章關於“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相呼應,是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二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前的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監察體制機制存在著明顯不適應問題。監察力量分散、監察範圍過窄、紀法銜接不暢,一些地方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先移後處”“先法後紀”,甚至出現“帶著黨籍蹲監獄”等,是反腐敗鬥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監察法,就是通過制度設計補短板,實現對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不斷強化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淨化的有效路徑。監察法提高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推動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監察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論述,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監察法的魂和綱,是做好國家監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動指南。監察法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的程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保障反腐敗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同時,監察法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推動房山區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法律的權威和生命力在於執行。房山區深入學習貫徹執行監察法,明確紀委監委是政治機關,紀檢監察干部要堅守責任擔當、忠誠履職盡責,以監察法為瞭望塔,營造房山區良好的政治生態。

一是深化拓展監察體制改革成果。2016年11月開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先試,房山區在市紀委、區委領導下,取得了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階段性勝利。國家監察委的組建,意味著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基本結束,站上了新的起點。要牢牢把握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的精神實質,不斷增強深化改革的堅定性和自覺性。要緊緊圍繞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嚴格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履行職責,統籌安排、精準施策,在依法履職、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行使職權和完善配套法規制度上求深入,形成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發揚艱苦奮鬥精神,深化拓展監察體制改革成果。

二是在履職盡責上下功夫。紀檢監察機關既是執紀機關又是執法機關,負有黨內監督、國家監察雙重責任,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要用好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兩把尺子”,堅持把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和淨化社會政治生態有機結合,把握好“樹木”和“森林”的關係,深化運用“四種形態”,抓早抓小,在“好同志”和“階下囚”之間的廣闊地帶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隊伍的純潔性,當好政治生態“護林員”。紀檢監察機關的首要職責是監督,要在細化監督工作的職責定位、權限手段、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上下功夫,摸清底數,強化對各類監察對象的日常監督。推進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互銜接、優勢互補,加快建立健全巡察監督、派駐監督、監察監督互相協同、互相制約、互相貫通的工作運行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推進監察體制改革向基層延伸,完善監察專員和特聘監察員制度,把監察職能全面落實到街鄉鎮、社區村,使全面從嚴治黨、強化監察監督覆蓋到“最後一公里”。堅決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問題,深挖徹查黑惡勢力“保護傘”,從源頭上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持續深化“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專項治理,結合房山區實際,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鐵面執紀,嚴肅問責,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嚴肅查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三是紀檢監察隊伍要受到更嚴格的監督。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無禁區,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紀檢監察隊伍責任很重,是監督別人的,更要受到嚴格的監督。各級黨委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是最有效的監督。在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方面,監察法第七章一方面規定了人大監督、司法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另一方面規定了內部監督制度。監察法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監督機制。要求設立專門的內部監督機構,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規定迴避制度、離崗離職從業限制制度、案件處置重大失誤責任追究制度等,引導和監督監察人員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監察法直面問題、改革創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堅決防止“燈下黑”,為建設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紀檢監察干部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行使權力慎之又慎,自我約束嚴之又嚴,切實履職盡責,不辜負黨和人民的信任和重託,確保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