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訴《明日之子》侵權,向節目組及毛不易索賠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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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曾經這麼說過:

他們和大多數樂隊一樣,很多年前都跟大家一樣,在酒吧唱歌,一天幾十塊錢,苟延殘喘的活著,觀眾喜歡什麼我們就唱什麼,那是你鍛鍊你自己的方式,但那個階段很快過去之後,你要學會唱自己的歌,不要害怕。你心裡面想的東西,你到底是想的什麼,這可能比什麼都重要。

也就是說,在酒吧賣場翻唱別人的歌可以,畢竟大多數音樂人都有過這種經歷。過了賣唱的時期就不行了,比賽也不行,要學會創作,唱出自己。

然而,貌似沒有。

那就有意思了,是真的疏忽了,還是故意露個破綻、豎個靶子,故意惹人爭議,大家吵著吵著,節目就火了,吵著吵著,選手就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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