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大洋網訊 律師拿著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取證,對破解律師取證難問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提高司法效率有著重要作用。近日,廣東高院回函省人大代表吳興印,就代表提出的在全省法院系統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建議作答覆。省高院表示,將穩步推進在全省法院系統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但也坦言目前還存在調查令強制力不足等問題。

案例

律師持調查令順利取證

據瞭解,2016年8月,南沙自貿區法院發出該院首份律師調查令。在一起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一方公司申請向廣州市發改委調取“某項目節能評估事項”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主張。經審查,自貿區法院正式發出調查令,指定該公司委託代理人曾律師持調查令直接向廣州發改委調取證據材料。當月15日,曾律師順利在廣州市發改委調取得相關證據。

增強了當事人舉證能力

據瞭解,自深圳市寶安區法院於2013年4月出臺《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實施規則(試行)》,在全省率先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以來,廣東共有廣州、惠州兩個中級法院和14個基層法院出臺律師調查令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其他法院也在積極探索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各類嘗試。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3月,全省法院共計收到10270份律師調查令申請,簽發10228份,簽發率99.6%,完成調查取證7067份,完成率69.1%。總體而言,目前律師調查令在全省法院實踐中已經取得一些進展,增強了當事人舉證能力,有助於解決取證難,同時節約了司法資源,有利於緩解案多人少矛盾,有助於提升案件審判效率。

推進律師調查令制度法定化

省高院表示,接下來將繼續做好探索完善工作,努力增強律師調查令的法定化、執行力,規範該制度的實施程序和罰則體系,穩步推進在全省法院系統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據介紹,省高院將深入調研,將廣東省律師調查令制度試行情況的調研報告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建議通過完善民事訴訟法、制定司法解釋或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行政部門聯合出臺規範性文件等形式,明確律師調查令性質、法律地位、適用案件類型、調查證據範圍、調查程序和時限、法律效力和文書格式等,推進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法定化。

同時,針對各地法院在試行律師調查令中做法不一的問題,省高院將加強指導,防範不當使用的法律風險。探索建立法院、律協與公安、工商稅務、房管、國土等相關部門及銀行、保險等行業管理機構工作聯席會議,就律師調查令實施問題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確保律師調查令的實施效果。

省高院透露,下一步將穩步推進全面推行律師調查令工作,請省委政法委或者省人大牽頭,由省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擬製在全省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的規範性文件,組織省公、檢、法、司及相關部門聯合簽發實施,在全省範圍內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現象

●強制力不足 常遭遇不配合

廣東高院表示,由於律師調查令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該制度社會認可度不高,缺乏權威性。一些受調查單位經常以法律無明文規定為由,直接質疑律師調查令的合法性,制約了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效果。如珠海斗門法院發出63份調查令,完成取證33份,取證成功率才52%。這也影響了律師申請調查令的積極性。

●各地做法不一 時有衝突

各地法院推行的調查令制度在運行程序內容設置上不盡相同,特別是對律師調查令的適用範圍、申請條件、使用規範和要求等,更是做法不一。出現跨區域執行調查令發生衝突和障礙,文書格式不統一難以被社會認可,或者調查令調查內容不明確等導致調查不成功等情況。

●缺乏懲戒措施 調查令變“介紹信”

省高院表示,目前調查令還存在缺乏有效監督懲戒,以致執行效力不強問題。對於不予配合的被調查人並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使得調查令執行效力弱化,甚至使得調查令在無形中變成了法院的“介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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