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發布1號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发布1号公告

【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

【發文文號】 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發文日期】2018-07-0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掛牌成立。縣一級新稅務機構也將逐步掛牌。現將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德州市國家稅務局、德州市地方稅務局合併為“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規範化簡稱為“德州市稅務局”。新稅務機構成立後,啟用“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行政、業務印章,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德州市國家稅務局、德州市地方稅務局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二、德州市國家稅務局、德州市地方稅務局合併後,執法主體為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按照依法合規、有利於納稅人和有利於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原則統一明確執行標準,統一執法尺度。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承繼原德州市國家稅務局、德州市地方稅務局機關稅費徵管權利義務,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繼續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由原德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和原德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本地區地方稅收、有關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負責本地區所有稅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

四、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五、稅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承擔,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六、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辦稅地址設在德州市湖濱中大道1118號,同時另設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湖濱中大道辦公區,地址為德州市湖濱中大道1251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掛牌成立。為了保障機構改革平穩有序開展,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制發《公告》,明確了改革中涉及的有關事項。

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公告》明確掛牌後執法主體為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三、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徵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原國稅、地稅機關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二)原國稅、地稅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稅務機構繼續辦理。

(三)由原國稅負責的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和原地稅負責的本地區地方稅收、有關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負責本地區所有稅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

四、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後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五、對新稅務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德州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項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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