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芬河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散埋亂葬整治工作的通告

為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風易俗,加快推進我市殯葬改革工作深入開展,建設美麗綏芬河,依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3〕23號)、民政部等九部委聯合出臺的《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指導意見》(民聯發[2016]21號)、2017年全國殯葬工作座談會精神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18]12號)及牡丹江市殯葬改革相關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全面開展散埋亂葬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凡建造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包括鐵路、高速公路、國省道、縣級以上公路、鄉鎮村屯主幹道沿線兩側可視範圍和耕地、林地、城市公園、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保護範圍以及城鄉規劃特殊地區散埋亂葬墳墓,特別是天長山水庫上游(原農場村)、北寒村東側等散埋亂葬地帶。

二、凡在上述範圍內修建的墳墓墓主,需在本通告頒佈之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前,到墳地所屬村(居、社區)進行登記、核實,未核實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

三、對上述範圍內已建墳墓,根據墳墓類型、所在位置、建墓年代,採取分類治理的原則,進行生態化改造與治理。對“活人墓”依法進行拆除,7月底前自行清理完畢;實體墓由墳主或親屬採取拆除附屬及硬覆蓋並深埋不留墳頭、進入公墓(骨灰堂)等方式進行整改,破壞森林的需植樹恢復生態植被,在2018年10月底之前按要求自行整改到位。對在規定時間內不按規定方式自行進行整治或頂風違規新建墳墓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對散埋亂葬破壞耕地、林地的,由國土、農業、林業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對私自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建造墳墓銷售的,由民政、國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從本通告頒佈之日起,上述範圍內一律不得新建墳墓,不得對舊墳進行翻新擴建。

五、依法糾正和查處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夫妻雙方)去世後,遺體違規土葬、骨灰裝棺二次葬等散埋亂葬等行為,對其他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部門及時介入處理。

六、對拒不執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脅、鼓動和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綏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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