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下調,大家最關心的是怎樣做好前後業務的銜接?5.1前後業務的發票應該怎麼開具?稅率到底是16%還是17%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8號規定發票開具的適用稅率原則,就是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
如何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跟著孟老師接著往下看吧!
首先看一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的相關規定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什麼叫做收訖銷售款項?什麼又是取得銷售款憑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以下幾種情況
我們先看下第一種
那什麼是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呢?
比如商場銷售家電,我們購買家電後商場當場開具相關票據,這就屬於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而我們付款後商場可能不會立即發貨,這種情況下無論商場何時發貨,均將收取銷售款的時間確定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接下來我們看下第二種,收款方式的相關規定
從文件可以看出,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必須同時滿足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兩個條件。
我們來看一個相關案例
下面看一下第三種,收款方式的相關規定
從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兩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一:有合同,合同約定的收款日,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二:沒有合同或約定不明確,發出貨物的時間,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提示:看來還是有合同好啊,能延遲交稅啊。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案例
上述案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5.1之後,可以按1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沒有涉稅風險。
如果我們把貨物發出後就立即開具發票,那要按照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接下來看第四種
銷售方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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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件中可以看出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需要判斷工期是否超過12個月。
1:工期未超過12個月,貨物發出時間,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工期超過12個月,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日期 ,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案例
如果在合同簽訂時,採購方很強勢要求銷售方在2月收款時就開具發票。
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先開具發票的要按發票開具的時間來繳納增值稅,則需按17%稅率來繳納增值稅。
下面來看下第五種銷售方式的相關規定
從文件可以看出採用這種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以下三個條件
①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
②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
③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而這種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採用孰先原則。
下面來看下第6、7種銷售方式的相關規定
第六點應稅勞務發生的同時收取款項或合同約定應收款的時間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7點貨物移送的日期就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在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斷順序如下:
實務中需要根據合同與開票來判斷,合同約定的與發票開具哪個在先,按哪個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即:先看是否提前開票,如果提前開,開票日即可認定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提前開票就看合同約定。
接下來我們看一個稍微複雜的案例
下面案例中的企業從合同的簽訂、開工到最後收款歷經了4個階段,每個階段應該按多少稅率來開具發票呢?
案列中的建築企業是否能將2018年2月與4月款項拖至5月1日後按適用稅率10%來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答案當然是不可以的,因為企業必須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繳納增值稅。
1:納稅義務發生時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都應繳納增值稅。
2:納稅義務發生在5.1之前,按原稅率開具,發生在5.1之後按新稅率開具。與合同簽訂時間沒有關係。
如某項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2018年5月1日前,但企業為了少繳1%的增值稅,而把該發票拖到5月1日之後再開具,雖然企業少繳了1%的增值稅,但稅務機關在日後稽查時發現,會要求補繳稅款,還有滯納金,這樣操作會存在涉稅風險。
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及稅率下調開具發票的適用稅率的判定就講解到這裡,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在底部留言區給我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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