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去投標嗎?財政部最新判例給了答案

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還能去投標嗎?財政部最新判例給了答案

根據《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公安部出入境證件採購項目-電子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印製服務”(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JC-HG20170206)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華聯印刷有限公司和北京銀牡丹印務有限公司(聯合體投標,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北路3號和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北路3號3幢2至4層

被投訴人1:公安部機關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稱採購人)

地址:北京東長安街14號

被投訴人2:公安部警用裝備採購中心(以下簡稱警採中心)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浦江鎮三達路299號

相關供應商1:北京金辰西維科安全印務有限公司和東港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體投標,以下簡稱金辰印務和東港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昌東街甲一號和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北路23號

相關供應商2:天津環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磁卡)

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區外環北路1號2-A001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警採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覆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金辰印務和東港公司與採購人、警採中心存在利害關係,不能參與投標。2.警採中心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投標人信用記錄”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3.金辰印務和東港公司的投標人代表在開標現場暗示其與採購人有關聯關係,涉嫌惡意串通。4.金辰印務和東港公司不具備實現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能力。本機關依法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於投訴事項1,經審查,僅依據供應商與採購人存在控股關係,不能證明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形。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關於投訴事項2,經審查,警採中心在“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對投標供應商的信用記錄進行了資格審查。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關於投訴事項3,經審查,投訴人所反映的情況不屬於惡意串通的情形。投訴事項3缺乏事實依據。

關於投訴事項4,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金辰印務和東港公司不具備實現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能力。投訴事項4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4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2018年7月4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