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進步獎得主婁高明「兼職」被控貪汙案:檢方撤回起訴

2018-07-11 21:59 | 澎湃新聞

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廣東教授婁高明校外兼職被控貪汙案又有新進展。7月11日,記者從婁高明的辯護律師王振宇處獲悉,廣東韶關中院已裁定準許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韶關中院准許撤訴裁定書顯示,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是指控婁高明犯貪汙罪證據不足。這意味著,歷經三年,婁高明摘下了貪汙嫌疑人的帽子。

教授校外“兼職”被控貪汙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現年52歲的婁高明是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二級教授,2005年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2003年,應韶關市政府的邀請,婁高明從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獸醫研究所(現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動物衛生研究所)引進至韶關學院,在廣東養豬業最集中的韶關進行教學研究工作。2008年12月23日,韶關學院成立韶關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次年1月,婁被任命為研究所所長。

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在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韶關市檢察院以婁高明涉嫌貪汙罪,於2016年3月向韶關中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韶關市檢察院指控婁高明涉嫌貪汙的事實共兩項。其中一項是他虛列、冒領3.9萬元科研項目參與人員勞務費。另一項是其在研究所任職期間,指示研究所的工作人員利用研究所的設備、原材料等資源,為樂昌市紅蓮種豬場等6家企業或個人檢測生豬血清等病樣或培養、製作“自家疫苗”,然後收取這些企業或個人的檢測費、“自家疫苗”費,共計128萬餘元,據為己有。

2017年1月5日,韶關中院認定婁高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犯貪汙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他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

婁高明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中不存在科研經費可供貪汙,相關錢款是婁高明多年兼職服務養豬戶所得,屬於依民事合同所獲合法收入;一審法院以“利用單位條件和便利”來認定貪汙,使得兼職行為都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2017年12月29日,廣東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2018年1月12日,韶關中院組成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韶關市檢察院於同年3月19日建議延期審理。2018年3月21日,婁高明被取保候審。

“若能推動司法進步,也是值了”

7月11日,婁高明的辯護律師王振宇向澎湃新聞提供了韶關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2018年6月22日,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指控婁高明犯貪汙罪證據不足向韶關中院提出撤回起訴。7月9日,韶關中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婁高明的妻子向澎湃新聞透露,在婁高明被取保候審釋放後,便有不少養豬戶打電話慰問;取保候審過程中,婁高明也多次受邀前往養豬場進行疫病控制、養殖生產等技術指導。

如今摘下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婁高明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感觸良多:“雖然對我來說,失去了寶貴的三年時間,三年科研工作本可以做很多事情,但這個案件若是能推動司法進步、改善科研環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我認為也是值得的。希望媒體接下來能對為什麼會有科研工作者的冤假錯案、如何防止等做更多報道。”

婁高明表示,他正在爭取儘快迴歸科研工作,多出成果,為豬農做貢獻,提供技術幫助他們實現脫貧,“未來工作一定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地進行,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進行。”

至於是否申請國家賠償,婁高明表示:“我相信組織,相信法律,一步步來,到了一定程度會申請。”

(原標題《國家科技進步獎得主婁高明“兼職”被控貪汙案:檢方撤回起訴》。編輯向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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