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证明、未婚证明、无房产证明、收入证明…… 江西:办省直公积金业务 不用交这8项证明了

11日,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省住建厅取消调整13项证明事项。

省住建厅要求,凡是已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减少申报材料和要求提交的资料,及时更新各类办事指南。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2项

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新发证)时,要求提供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年龄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时,需提供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项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时,需提供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时,需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时,要求提供专职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项

省直单位职工因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省直单位职工因户口迁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省直单位职工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省直单位职工因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离、退休证明;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异未再婚证明;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无房产证明;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收入证明;

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王纪洪 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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