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批 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批 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批准,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在此之前,《条例》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此次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桂玉强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向会议作了说明。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立足鹤壁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内容科学严谨,条文精炼,地方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条例》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以城市市容管理中治乱、治脏为中心,着力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对无序停车、露天烧烤、宠物饲养、城市建设施工及扬尘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进行论证修改,力求《条例》符合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确保立得住、真管用、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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