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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收錢不還還談不上行政責任,那下面我們就從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來看。
首先是民事責任
對方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了錯轉的錢款,拒不退還,獲得了這筆錢款,轉款方受到了損失。這樣的行為就是屬於不當得利。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而且,不管轉款方自己出於什麼樣的失誤導致這樣的誤操作,這畢竟並非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轉款方並不是真的想要把這筆錢轉給該對方。因此,轉款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誤轉的錢款。
對方拒不退還的,那就可以在對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能夠得到民事案件立案的前提之一是要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
所以,當掌握到上述明確的信息時,對方收錢不還,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
再來看刑事責任
刑法的一大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如果刑法沒有規定這樣罪責,那麼行為無論看起來多麼需要受到處罰都不應該用刑法來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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