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來啦!是不是單位要給每位員工發放高溫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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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高溫費發放的依據是什麼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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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單位沒有發放怎麼處理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高溫費、逾期仍未改正的,將給予行政處理,並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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