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证合一”政策解读(三)

“多证合一”政策解读(三)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多证合一”后的衔接过渡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效力


“多证合一”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全国通用的唯一“身份证”,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原需要被整合证照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多证合一”信息的公示


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企业被整合的证照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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