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險法的邏輯看,婚前是否應告知對方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

購買過商業險的人都知道,如果你在購買保險以前已經身患重疾,但是你自己並不知道,那麼在購買保險觀察期過後,確診為重大疾病的,保險公司應該賠付。因為你不知道,本身既無過錯,也無過失,你自己也是無辜的。而你若是購買之前並無疾病,觀察期以後才初次確診為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更應該賠付,這是最為標準的情形。

從保險法的邏輯看,婚前是否應告知對方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

但如果你在購買保險以前,已經確診為重大疾病,然後再去購買保險,那麼以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是拒賠的。你此時的行為用專業的話說叫“道德逆選擇”。

道理很簡單,你所繳納的保費是遠遠低於保額的,如果這個都賠,會導致健康的人不買保險,只有生病了的人才會買,保險公司傾家蕩產也賠不起。所以買保險的邏輯是健康的時候或者覺得自己依然健康的時候購買,目的是為了預防以後生病。

從保險法的邏輯看,婚前是否應告知對方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

然而有兩種情況,在你確診為重大疾病以後購買保險,接著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進行賠付。一種是在你購買保險的時候,不僅自己知道自己已經身患重疾,保險公司(業務員)也知道。既然它知道你已經身患重疾,依然收取你的保費,把保險買給你,那麼以後你申請理賠,它就應該賠,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沒有什麼話好說。還有一種情況是,保險公司不知道你在買保險前已經身患重疾,而你知道,但你申請理賠的時候,它沒有查出來你曾經被確診為重疾,那麼它依然會進行賠付。不過,此時你屬於保險欺詐。

以上就是《保險法》中規定的,最大誠信原則的部分題中之義。它是在我們購買保險前後會發生的故事,在婚戀當中也一樣。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買賣保險的行為誠然是一種交易,而婚戀這件事亦然。我想你應該聽說過“婚戀市場”,也聽說過明碼標價的吧。婚戀尤其是婚姻本質上就是一種交易,只不過借愛情之名,適當的掩蓋罷了。如果你對此不以為然或者頗感意外,說明你還小,遠遠未到談婚論嫁的年紀,起碼是還未談婚論嫁。

從保險法的邏輯看,婚前是否應告知對方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

上面我們說的買賣保險的一系列流程,用術語就是“健康告知”,你購買保險時要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你的健康狀況,以便於它決定是否承保,如果你患重大疾病,卻故意隱瞞,別怪保險公司不賠。而與此對應的是保險公司必須向你解釋,你購買的保險產品的免責條款和相應的保障責任,而不銷售誤導。

《保險法》中規定了最大誠信原則,《婚姻法》中也規定了,夫妻之間應該彼此忠誠。所以夫妻之間是應該講誠信的,不能紅杏出牆了還一直瞞著對方,不讓對方知道,而應該在出軌以後主動交代,積極的坦白,爭取寬大處理。

然而《婚姻法》只調整夫妻關係成立以後發生的權利義務,並不管戀愛階段的事情。既然法律沒有規定,那麼在戀愛階段尤其是在談婚論嫁的時候,是否應該向對方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呢?

從保險法的邏輯看,婚前是否應告知對方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

  • 首先我們來說說健康告知

在購買保險時健康告知極其重要,在婚戀中一樣。自古就有“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的說法,身患重大疾病無異於大難臨頭。

在婚戀市場身患重大疾病,往往還不如缺胳膊少腿,所以彼此應該告知,故意隱瞞顯然屬於不道德的行為。舉個極端的例子,如果身患艾滋病卻故意不告知對方,不僅僅是不道德的行為,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婚姻法》中也規定了,身患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不能結婚,由此可知小毛病無所謂,但重大的病,還是應該讓對方知道的。

如果告知了,對方一往情深,願意死生挈闊,那自然是極好的,現實生活中也不乏這樣的感人事蹟,但前提是你得讓對方知道,讓其知道後自主選擇。買一份保險尚且如此,何況搭夥過日子,這可是紮紮實實的影響到人的一生。

現實中,在談婚論嫁時對方的外貌,經濟條件,性格,人品,職業,家庭情況等等都是考察的內容,何況是健康狀況。因此總結起來就是在健康狀況方面小病無所謂,大病必須告知。而如果你在婚前已經患上重大疾病,但你自己也不知道,那則另當別論。

從保險法的邏輯看,婚前是否應告知對方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

  • 其次再來說說性經歷

這是一個比較敏感及隱晦的話題,很多人無從開口,尤其是曾經男朋友眾多的女性,畢竟在這方面女性尚處在傳統文化的枷鎖之中,有處女情結的男性遠多於有處男情結的女性。

曾經《奇葩說》有一期節目專門辯論了這個話題,辯論雙方唇槍舌戰不亦樂乎。主張需要坦白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的知情權。主張不需要坦白的一方認為,一個人不需要就自己過去的經歷向未來的配偶負責。

其實反對方的觀點有失偏頗,因為人都是有過去的,過去的經歷也是現在的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人過去犯罪了難道現在也可以以不需要負責為由向擇偶對象隱瞞嗎?

性經歷說開了平淡無奇,但畢竟我們身處這種文化氛圍之中,畢竟有的人甘願和身患重疾的人結婚都不願和不是第一次的人結婚,所以對於這類人來說,這就是必須應該告知的重大事項,甚至遠遠比健康告知更為重要。就比如《歡樂頌》中邱瑩瑩的男友應勤,就比如堅持“女人最好的嫁妝就是貞潔”的那些男人。

曾經發生過一起令人髮指的案件,一個女人結婚後具有處女情結的丈夫才發現她並非第一次,為此矛盾頻發。這個女的也覺得心中虧欠,所以和丈夫合謀騙了一個女學生,滿足了丈夫的情結,最後毀屍滅跡。罪行水落石出後受到了法律的嚴懲,然而悲劇已經發生,無辜的生命已無法挽回。而如若就此事告知交流過,知道對方是這樣的男人就不要嫁,會少出很多是非。

從保險法的邏輯看,婚前是否應告知對方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性經歷?

這方面也如購買保險一樣,告知自己的性經歷,對方知道了,依然選擇結婚,那麼以後就別為此事大驚小怪,如果刻意隱瞞而對方又是介意的人,自然會滋生許多苦惱。除非,能夠隱瞞一生。

綜上所述,我認為無論是健康狀況還是性經歷,在結婚之前都應該告知對方,滿足對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也給自己一個發現和選擇的機會。如果對方為這些事介懷,那麼強扭的瓜不甜,這婚不結也罷,畢竟我們總會遇到合適的人,畢竟我們總會終老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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