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滅火器巡查、檢查(測)要求以及滅火器維修與報廢的標準

一、滅火器日常巡查的要求

1、滅火器日常.巡查內容:

滅火器配置點狀況、滅火器數量、外觀、維修標示以及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等。

2、滅火器日常巡查週期:

重點單位每天至少巡查1 次,其他單位每週至少巡查1 次。

3、滅火器日常巡查要求:

滅火器配置點符合安裝配置圖表要求,配置點及其滅火器箱上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發光指示標識;滅火器數量符合配置安裝要求,滅火器壓力指示器指向綠區;滅火器外觀無明顯損傷和缺陷,保險裝置的鉛封(塑料帶、線封)完好無損;經維修的滅火器,維修標識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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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滅火器日常檢查(測)的內容和要求

1、 滅火器配置方式及其附件性能:

配置方式符合要求。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托架能夠承受規定靜載荷,無鬆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滅火器箱未上鎖,箱內乾燥、清潔;推車式滅火器未出現自行滑動;

2、 滅火器基本配置要求:

滅火器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符合配置要求;滅火器放置,銘牌朝外,器頭向上;

3、 滅火器配置場所

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可燃物種類、物態等)未發生變化;發生變化的,其滅火器進行了相應調整;特殊場所及室外配置的滅火器,設有防雨、防曬、防潮、防腐蝕等相應防護措施,且完好有效;

4、 滅火器配置點環境狀況

配置點周圍無障礙物、遮擋、拴系等影響滅火器使用的狀況;

5、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

符合規定維修條件、期限的已送修,維修標誌符合規定;符合報廢條件、報廢期限的,已採用符合規定的滅火器等效替代;

6、 銘牌標誌

滅火器銘牌清晰明瞭,無殘缺;其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製造廠名和生產日期或維修日期等標誌及操作說明齊全、清晰;

7、 保險裝置

保險裝置的鉛封、銷閂等完好有效、未遺失;

8、 滅火器筒體外觀

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劃傷)、缺陷、鏽蝕(特別是筒底和焊縫)、洩漏;

9、 噴射軟管

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不堵塞;

10、 壓力指示裝置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與滅火器類型匹配,指針指向綠區範圍內;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式滅火器稱重符合要求;

11、 其他零部件

其他零部件齊全,無鬆動、脫落或者損傷;

12、 使用狀態

未開啟、未噴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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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滅火器維修與報廢

滅火器使用一定年限後,建築使用管理單位要對照滅火器生產企業隨滅火器提供的維修手冊,對照檢查滅火器使用情況,符合報修條件和維修年限的,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企業送修;符合報廢條件、報廢年限的,採購符合要求的滅火器進行等效更換。

(一)滅火器的維修要求

1.維修手冊的主要內容

滅火器生產企業的維修手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必要的說明、警告和提示。

(2)滅火器維修企業具備的條件和維修設備的要求、說明。

(3)滅火器維修建議。

(4)滅火器易損零部件的名稱、數量。

(5)關鍵零部件說明。

對裝有壓力指示器的滅火器,註明其壓力指示器不能作為充裝壓力時的計量工具;高壓氣瓶充裝作業,強調必須使用調壓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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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修條件及維修年限

日常檢查中,發現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洩露、被開啟使用過,達到滅火器維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報修條件的滅火器,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及時按照規定程序報修。使用達到下列規定年限的滅火器,建築使用管理單位需要分批次向滅火器維修企業送修:

(1)手提式、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 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1 年。

(2)手提式、推車式乾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 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 年。送修滅火器時,一次送修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需要選擇相同類型、相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且其滅火級別不得小於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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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維修標識和維修記錄

經維修合格的滅火器及其貯氣瓶上需要粘貼維修標識,並由維修單位進行維修記錄。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根據維修合格證信息對滅火器進行日常檢查、定期送修和報廢更換。

1)維修標識

每具滅火器維修後,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維修人員在滅火器筒體上粘貼維修合格證,其內容、格式和尺寸滿足制式的要求。

滅火器維修標識

維修合格證外圍邊框為紅色實線,寬0.6mm,內框線為黑色實線,寬0.2mm;“滅火器維修合格證”、維修單位名稱,其字樣高為5mm,其餘文字字樣高為4mm,文字均為黑色黑體字。

維修合格證採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不得覆蓋生產廠銘牌。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拆除時,標識能夠自行破損。貯氣瓶維修後粘有獨立的維修標識,且不得采用鋼字打造的永久性標識。其標識標明貯氣瓶的總重量和驅動氣體充裝量,以及維修單位名稱、充氣時間。

(2)維修記錄

維修單位需要在維修記錄中對維修和再充裝的滅火器進行逐具編號,按照編號記錄維修和再充裝信息,確保維修和再充裝滅火器的可追溯性。維修記錄主要包括使用單位、製造商名稱、出廠時間、型號規格、維修編號、檢驗項目及檢驗數據、配件更換情況、維修後總質量、鋼瓶序列號、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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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滅火器報廢

滅火器報廢分為4 種情形,一是列入國家頒佈的淘汰目錄的滅火器;二是達到報廢年限的滅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現嚴重損傷或者重大缺陷的滅火器;四是維修時發現存在嚴重損傷、缺陷的滅火器。滅火器報廢后,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對滅火器進行更換。

1.列入國家頒佈的淘汰目錄的滅火器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有的因滅火器劑具有強腐蝕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時對操作人員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已列入國家頒佈的淘汰目錄,一經發現均予以報廢處理:

(1)酸鹼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1211 滅火器、1301 滅火器。

(6)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經檢查發現予以報廢。

2.滅火器報廢年限

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者超過下列規定期限的,均予以報廢處理:

(1)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6 年。

(2)乾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10 年。

(3)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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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嚴重損傷、缺陷的滅火器

滅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報廢處理:

(1)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者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的。

(3)器頭存在裂紋、無洩壓機構等缺陷的。

(4)筒體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結構的。

(5)手提式滅火器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

(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包括銘牌脫落,或者銘牌上的生產廠名稱模糊不清,或者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7)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者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8)被火燒過的。

符合報廢規定的滅火器,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後,對滅火器筒體、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鋸切等報廢處理,並逐具記錄其報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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