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本刊記者/張翼羽

  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因西漢大將軍任丘在此築城為防海口而得名“任丘”,其位於河北省中部,西臨白洋淀,是神醫扁鵲故里,華北油田總部所在地。

  2004年3月退居二線的任丘市公安局副局長張愛田的家鄉就在此。11年前的一紙協議,讓張愛田從此墜入深淵。5年前,被開除黨籍的消息讓他不再沉默,開始了上訪之路,從此,北京、河北留下了他一串串足跡。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張愛田向記者指出著曾經挖掘管道的地方

  一紙挖石油管道的協議

  2006年8月9日,賣方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北油田分公司)和買方滄州市新華區建鑫物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建鑫公司)簽訂了“任一聯”“任二聯”至沙河橋加熱加壓站輸油管線買賣合同(以下簡稱“8·9合同”),合同約定:……從合同生效之日起240日內,乙方(建鑫公司)自行將標的物取出並運走,管線挖出後地面恢復到復耕狀態……。

  2007年4月13日,華北油田分公司第一採油廠資產設備管理中心與建鑫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以下簡稱“4·13協議書”),約定:“……(“8·9合同”)合同約定建鑫物資開發公司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40日內將標的物取出並運走……經雙方協商並現場察看,施工滿足原合同要求,第一採油廠同意退還保證金,並達成如下協議:1.原合同不針對第三方。2.剩餘沒挖出管線產權歸第一採油廠。沒有第一採油廠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繼續挖管線都屬非法行為。3.原合同約定建鑫公司在施工過程中與第三方糾紛(含行政處罰)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繼續有效。”

  據建鑫公司副經理田某良和滄州市亞太公司(以下簡稱亞太公司)經理趙某平後來的詢問筆錄和庭審證言可知,他們在任丘市施工期間,遭到當地農民的阻止,2007年10月,他們通過賈武強找到了時任任丘市公安局保衛油田建設辦公室負責人的張愛田,以協調與當地農民的關係。

  據該案案卷顯示,在協調過程中,田某良和趙某平給張愛田看了所謂的“8·9合同”,可這份合同被做了修改,將“合同生效之日起240日內”改為了“合同生效之日起540日內”。從2008年4月24日,建鑫公司開具的該公司於2007年8月28日“與滄州亞太公司趙某平,建立合作關係,共同挖掘任丘境內華北石油報廢管線,特此證明”的證明來看,他們開始了非法挖掘任丘市境內管線的行為。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修改後的合同和原始合同的對比

  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滄州市亞太公司趙某平和乙方保衛油田建設辦公室簽訂了《管道挖掘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方在開工之前首付給乙方11萬元,用於開工前的賠償工作,其他費用按挖掘管線順延付款。完工後全部付清。協調費造價每米管道按100元計算。一次包死,甲方不再付任何費用……”趙某平和張愛田分別在協議書上籤了字。協議書籤訂後的2007年11月16日、21日,張愛田個人銀行賬號收到了兩次10萬元。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挖掘管道協議書》

  張愛田表示:“因為和高文慶等人是朋友關係,在田某良和趙某平於2007年7月通過高文慶等人找到我時,我通過和涉及挖掘的幾個村的村幹部協調,覺得此事可行後,才在趙某平起草的《管道挖掘協議書》上簽字。合同簽訂後,我們就開始施工。在挖掘了1750米管道後,有村幹部跟我說,別給他們協調了,他們的合同(即“8·9合同”)早就過期了。”

  隨後,張愛田找到了華北油田公司採油一廠保衛科科長劉書良詢問合同的事,劉書良給他看了“4·13協議書”。此時方知自己上到受騙的張愛田,在憤怒之餘,立即表示自己不能再給田某良和趙某平協調此事了。“沒想到,田某良對我說,你不給我們協調,我們就去告你。”當時,張愛田對田某良等人說要告自己一事並未放在心上,用他的話說:“我又沒犯法,有什麼怕告的,你們去告吧。”慢慢地,大家對此事就淡忘了。直到2008年4月,田某良和趙某平等人在任丘市北漢鄉偷挖了200多米管道,當地村幹部舉報給張愛田和劉書良後,他們去現場制止了繼續挖掘。

  被認定犯受賄罪、行賄罪

  2008年5月6日,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新華區檢察院)經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滄州市檢察院)批准,由新華區檢察院反貪局對張愛田進行初查,28日,由滄州市檢察院指定新華區檢察院管轄。6月3日,新華區檢察院對張愛田刑事拘留,16日,由滄州市公安局新華區分局執行逮捕。

  2008年10月10日,新華區檢察院偵查終結收,以張愛田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盜竊(未遂)罪向新華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08年11月17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滄州中院)指定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華區法院)審理張愛田涉嫌貪汙、受賄一案。

  在2008年11月22日,新華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指控張愛田:

  一、涉嫌貪汙罪。2007年11月份,張愛田利用負責任丘市公安局保衛油田建設辦公室的職務之便,在協調“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北油田分公司與滄州市新華區建鑫物資開發公司買賣底下廢石油管道的合同”中,於2007年11月16日、21日分兩次共收取協調費20萬元。在挖掘施工中,除付前臺寺村、後臺寺村、陳邊村賠償費4.8萬元,陳某某協調費2萬元,賈某某費用2萬元之外其餘11.2萬元被張愛田佔為已有;

  二、涉嫌受賄罪、行賄罪。2007年年底,張愛田在得知“8·9合同”中止後,通過劉書良協調,得到華北油田公司採油一廠財務總會計姜必武同意張愛田挖掘廢石油管道。2008年年初,張愛田僱傭李文波等人,將華北油田公司採油一廠價值25.2185萬元、長度為835米廢石油管道挖出後賣掉。除李文波扣除費用3.1萬元和付給任立民、劉書良協調費7.2萬元、1萬元外,剩餘13.9158萬元被張愛田索取。

  新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愛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2.75萬元(張愛田共收取協調費20萬元,在挖掘過程中,支付前臺寺村、後臺寺村、陳邊村賠償費3.3萬元、3.95萬元、8000元,支付陳某某協調費2萬元,支付賈某某費用2萬元,支付高文慶、金某某、尹晨光勞務費3萬元,退還趙某平協調費2.5萬元,其餘2.45萬元被張愛田佔為己有;2008年春節期間,在處理牛村原油洩漏事件中,張愛田支取協調費5.6萬元,支付北辛莊派出所1.6萬元,支付劉書良協調費1萬元,支付高文慶、金某某、尹晨光、許玉寶、朱某勞務費2.5萬元,支付許玉寶租車費2000元,其餘3000元被張愛田佔為己有),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愛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1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2009年10月12日,新華區法院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1號判決,判決張愛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挖掘管道協議書》是屬於民事合同,雖然是以‘保衛油田建設辦公室’這個任丘市公安局的內部虛設的單位的名義,但實際履行人只有我。我既未動用公安局任何警力、財力,20萬元款協議款也是建鑫公司打到我的個人賬號上的。況且,這20萬元我當時已經全部用於支付人工費用和土地補償費用等,我自己不但沒得錢,還多給了。劉書良收到過兩次1萬元,一次是牛村原油洩漏事件中給了1萬元協調費;還有一次是2007年11月20日,我讓高文慶給劉書良1萬元的招待費。”因不服新華區上述判決,張愛田於2009年11月12日提起上訴。

  2010年8月18日,滄州中院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愛田犯受賄罪、行賄罪一案有的事實尚不清楚”裁定:撤銷(2009)新刑初字第21號刑事判決、發回新華區法院重新審判。

  2010年11月12日,新華區法院認定張愛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2.75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愛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1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判決張愛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三年後被開除黨籍

  重審判決後,張愛田仍不服,表明自己要繼續上訴。“這時候,時任的新華區法院一位副院長跟我說,你也別上訴了,工資、公職什麼都不收影響,等退休了就沒事了。我說既然已判刑怎麼什麼都不受影響呢?他說這你就別管了,怎麼辦是我們的事。我就聽了他的話,沒有上訴。”張愛田向記者表示,自己從2008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至200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一共被羈押463天,先後更換過5個看守所,家人和自己都受到了很大的外界壓力,妻子一度患病住院。考慮種種後,他決定先妥協,看看是否如這位副院長所說。

  令人奇怪的是,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張愛田的黨籍和工資待遇真的沒有變動。這也讓張愛田對上訴一事釋然了。

  然而,就在近三年後,張愛田突然從別處打聽到,2013年7月10日,任丘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任丘市紀委)對他作出了《關於給予張愛田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隨後不久,他的退休工資也被停止發放。對於為何近三年後才作出《關於給予張愛田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任丘市紀委的工作人員表示,當時的檔案記錄因為涉及當事人隱私,所以不便給予記者看,任丘市紀委只對張愛田作出了開除黨籍的決定。而對於為何近三年後,張愛田退休工資才停止發送和停發工資的具體工作流程,任丘市公安局政治處任處長表示他就職時間短並不知情,需要調取資料後得知,但在面對記者採訪時和採訪後多次電話聯繫,直至發稿前,均為得到其答覆。

  案件疑點重重

  作為一名黨齡很長的共產黨員,張愛田實在是無法面對這一結果,故開始了他的上訪之路。

  2014年6月6日,河北省法律專家委員會出具了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張殿山、河北省公安廳原常務副廳長李力、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振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陳金玉、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刑一庭庭長杜清泉五位專家參加論證的冀法專論字﹝2014﹞第002號的“任丘市公安局張愛田受賄、行賄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任丘:一紙協議背後的原公安副局長受賄罪疑雲

冀法專論字﹝2014﹞第002號中專家論證意見和結論性意見內容

  在冀法專論字﹝2014﹞第002號專家論證意見中寫道:“(一)本案中的20萬元在性質上完全是用於補償費和勞務費的民事行為,根本不涉及所謂受賄的問題……(二)證據材料顯示,20萬元的具體指出情況是:前臺寺村補償費和勞務費3.3萬元;後臺寺村補償費和勞務費3.95萬元;陳邊寺村補償費和賠償費8000元;辛中驛派出所2萬元;賈某某施工費2萬元;採油一廠(即上文中提到高文慶轉交給劉書良的)招待費1萬元;許玉寶施工隊1.3萬元;高文慶、尹晨光、金某某勞務費1.3萬元;退還亞太公司2.5萬元。以上總支出21.36萬元,多支出了1.36萬元……2008年春節期間,張愛田在處理牛村跑油事故(原油洩漏事件)的勞務費過程中受賄3000元的事實也是不存在的。中標購買跑油漏原油的李某某共拿出5.6萬元勞務費。證據顯示,這5.6萬元勞務費的具體支出情況是:北辛莊派出所1.6萬元;劉書良1萬元;高文慶、許玉寶、尹晨光、金某某、朱某各5000元;許玉寶租車費2000元;尹晨光租車費2000元;公安局某某號警車修車費1000元。以上共計支出5.6萬元……”最後,得出結論性意見:張愛田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行賄罪。

  上述專家論證中提出的﹝2010﹞新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書中未認定的張愛田支付許玉寶施工隊費用1.3萬元;高文慶飯費5000元;採油一廠保衛科(即上文中提到高文慶轉交給劉書良的)招待費1萬元;協調招待費8000元;加油費2100元;尹晨光租車費2000元;修車費1000元,許玉寶、高文慶、尹晨光均表示,對於這些費用,他們在被詢問和庭審作證時,多次承認和作證過,但檢察院和法院並未給予認定。

  對案件中的種種疑點,記者採訪了滄州市中院、新華區法院和新華區檢察院,滄州市中院表示會以書面形式回覆給記者;新華區法院一位副院長表示,當時辦案的法官因心臟問題已經一週未能上班,待其上班後給予記者答覆;新華區檢察院政治處工作人員表示,待其培訓結束後調卷查看,再給予記者答覆。截至發稿前,記者未收到上述部門的答覆。

  2014年8月24日,張愛田的申訴書有了正式答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信代字(2014)第0178號文件:關於交辦全國人大代表周代錶轉去張愛田來信的函。“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現將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周代錶轉送張愛田的來信轉去,請責成有關單位辦理並請承辦單位在三個月內給周代表回覆辦理情況並函告我局。”

  滿心等待再次對案件調查的張愛田,不想一等就是一年,杳無音信。隨後,他又開始了上訪之路,“我一路上訪,但我只反映我自己遭受的情況,從不鬧訪”。

  後來,在朋友的建議下,張愛田向新華區法院和滄州市中院提出申訴。2016年2月3日、9月22日,新華區法院、滄州市中院均駁回其申訴。

  如今的張愛田還走在上訪的路上,他表示,8年前的不上訴的妥協已經註定是一個錯誤,為了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他不會再妥協,不論未來將會如何,他都要堅持為自己討回一個公道。而且,他也有著自己的不解,“田某良和趙某平原本就是違法挖掘屬於華北油田公司的管道,自己受騙甦醒後,阻止過他們的違法行為。可之後,自己確背上了受賄、行賄的罪名。已經過去八年了,自己的案件究竟何時才能得到公正的審判。”

  對於整個事件,記者本欲採訪田某良和趙某平,但通過啟信寶查詢,建鑫公司已被吊銷執照,搜索不到亞太公司的任何信息。高德地圖也查詢不到建鑫公司和亞太公司的地理位置。

  本刊將繼續追蹤報道此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