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買保險不可不了解的坑!

如實告知

馬雲說:“今天讓你買保險,不是因為你有錢,而是因為你有資格!

馬雲說的這句話其實是在說我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是健康身體。

如果不健康,買保險就比較難,有時候就根本不搭邊了。

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如實告知”又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情,是一道坎,也是一個坑。

首先:什麼是如實告知!

法律概念: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Material facts)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通俗概念:,但凡是在購買保險之前住過院,如果我們在醫院有看病記錄的情況,都需要把所有的情況講給保險代理人聽,目前各大醫院都已經聯網,並且病例實行

雲存儲,永久保存,別心存僥倖的去認為過個幾十年就會消除。

那麼,針對我們的病例雲存儲的情況,不要以為我們的病例會當成垃圾扔進垃圾桶,錯!也不要以為我們不跟保險代理人說,就可以瞞天過海,錯,再次犯錯。

我們在哪個醫院看病、得過什麼病、發過什麼瘋、住院時具體情況、現在恢復到什麼情況,乖乖的、麻溜溜的、一五一十的、跟保險代理人說明白。

第二:不如實告知會怎麼樣?

當我們投保的時候,保險代理人不知道我們得過什麼病,而我們又沒有說。

那麼保險公司在我們投保的時候,不會進行調查的,但是,當我們出險需要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就需要找公估公司進行調查了,為啥?

保險公司要掏錢了,這錢要掏的明明白白才行。調查的結果會怎麼樣呢?

第一種情況:情況屬實,投保的時候屬於健康體,醫院沒有相關記錄,速賠,馬上給你打錢,彰顯保險公司時效性。

第二種情況:情況不屬實,投保之前在醫院有住院記錄,出險也是跟住院的病種相近,不好意思,不陪,判定帶病投保,彰顯公司嚴謹性。

針對第二種情況,很多的客戶都說保險公司是騙人的,買了保險不陪怎麼滴,算了吧。當初保險代理人拿著如實告知書一項一項的問你的時候,你的小算盤打的啪啪的響,不告訴代理人得過病,想出險的時候保險公司也不知道,四兩撥千斤,保費1萬,賠付我30萬,這便宜賺大了,錯,保險公司不是傻子,我們才是那個傻子

遇到不專業的代理人,如實告知沒有做全面,那麼出險沒有陪,只能認栽,誰怪自己遇到個不專業的代理人,時代君提醒大家,一定要找專業的代理人諮詢保險。並且找好幾家的保險代理人都諮詢一下為宜。

第三:相關如實告知的法律依據

啥還有法律依據,“俺可沒聽說過”,“俺不知道”,“當時你沒跟俺說”。

還抱著這種思維方式的人,趕緊的,麻溜溜的哪涼快哪待著去,買保險是買給自己的,不是買給別人的,你對自己不負責任,還指望別人,俗話說:“關鍵時候還得靠自己,沒有人100%的對你的身體負責任”。

懂不懂?

如實告知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下:應當如實告知,還有重點的兩個關鍵時間,一個三十天,一個兩年。

應當如實告知:保險的第一原則就是:最大誠信原則。這是對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的約束,任何一方違反這個原則,都必須負責任。投保人要誠實的告訴保險公司具體情況,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才能根據誠信原則給予我們理賠金的賠付,如果我們

欺騙、隱瞞、炸保,性質變了,那麼保險公司一旦查出來,是不賠的,我們違背了誠信原則,還要求保險公司對我們故意欺騙做出賠償?這樣您覺得合理麼?簡直是天理不容啊!

三十天:我們如實告知了相關生病記錄,因投保人在如實告知的時候忘記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對保險代理人做充分的說明,保險代理人僅知道了一部分的告知內容,保險公司根據如實告知的內容不能夠很好的判斷是否承保或者加費,保險公司有權利在30天內解除保險合同,合同不生效。

但是,如果保險公司三十天後還沒有做出回覆,那麼就代表保險公司默認如實告知沒問題,可以承保了。

二年:條款明確了保險合同自成立日起順延兩年的時間,保險公司就不能因為投保人(客戶)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賠款,就是說保險公司跟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後經過了兩年,投保人出險了,保險公司不管什麼情況都需要賠付。

這點問題有點歧義: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的話,那麼保險公司調查到你這麼幹,不好意思,拒賠,不要懷僥倖心理,人在做,天在看,抬頭三尺有神明,買個保險為了安全,不是為了炸保,買保險也是良心買賣,對的起自己,對的起別人。

如實告知

第四:如實告知後,保險公司怎麼處理

帶病投保要看實際的病症情況。一般會有以下 5 種結果:

1)承保: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合同。

2)加費:針對如實告知項有風險,保險公司提高費率,出險正常理賠。

3)除外責任:比如告知肝臟有問題,那麼針對肝臟的相關疾病不承保,其他器官承保。

4)延期:目前健康狀況不明,需要觀察一段時間,待明確診斷後再決定是否承保。通常大病初癒,例如剛出院或剛做完手術,至少三個月內不建議投保,建議半年到一年以後嘗試投保;

4)拒保:不好意思,您投的保險超過保險公司心臟跳動範圍,不給你保。

第五:如實告知後需要提交病例或者體檢

保險公司針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項,需要進行病種的核實,根據以往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病例等進行研究,得出具體需要承保還是拒保的結果。

如果病例不能很好的反應如實告知項,保險公司會通知投保人進行體檢。

第六:帶病投保的幾種情況

1)就醫時故意向一聲隱瞞病史,或者通過其他原因,讓醫生在書寫病歷時跟實際情況不吻合。

2)虛構死亡原因,將長期慢性疾病死亡偽裝成突發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死亡。特別是在農村,客戶病危時不到醫院治療,讓鄉鎮醫生出具突發疾病死亡的證明。

4)變更姓名後投保。通過到公安、戶籍部門變更自己的姓名,有二種情況,一是投保前即變更姓名,用新的姓名來投保;二是投保後變更姓名,用新的姓名來住院。

5)用別人的名字住院。一般臨時用其他親屬的姓名,或隨意編造一個姓名。

以上6條,再進行夠買保險合同者,都屬於帶病投保,並且違背誠信原則。

PS /

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理賠申請書時:

保險公司認為不賠,投保人覺得應該賠付

,那麼就法院見,我們不專業,讓專業的人給我們辦事,法官有自由裁定權,保護弱勢群體,各戰50%的情況下,基本上就賠付了(本段僅供參考,不能準確操作,法官也要看條款滴)。

最後,時代君再說一次,趁年輕、身體狀況好的情況下,要珍惜投保資格。

保險是年輕時給年老時買的備用金。

保險是健康時給疾病時買的墊付金。

保險是資金充足時給負債累累時買的啟動資金

保險是企業運營良好時給運營失敗時買的現金流。

保險時代原創:ID baoxian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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