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公務員法 提前退休規定 個人會有哪些好處?

修改後的公務員法 提前退休規定 個人會有哪些好處?

公務員退休制度是公務員從事公務達到一定的年齡或一定的時期,退出公職,取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

2018年修改的公務員提前退休規定對公務員提前退休帶來好處有哪些:

公務員法修改提前退休規定

根據2018年最新修改,《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關於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國家公務員退休方式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國家公務員暫行例》規定的退休條件為:

1、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2、喪失工作能力的。

這些基本沿用了過去幹部退休的條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

首先,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是提前退休的啟動程序,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了退休申請才能夠讓其提前退休。否則,就算是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任何人、單位都不能令其退休。

其次,任免機關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機關在解凍公務員提出提前退休的條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該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就應當批准。

對於提前申請的公務員會有哪些好處?

總體概括而言公務員提前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不變,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

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

機關對於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公務員提前退休待遇

提前退休公務員的退休待遇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其計發辦法為:

1、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2、地區津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

4、醫療和傷殘保險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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