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該向哪家法院起訴呢?

故事

王語嫣與段譽經過相識相知相戀,最後決定相守一生,遂於1995年4月1日在雲南大理登記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結婚後兩人為躲避江湖紛爭,遠走大漠,移居西域,並於2000年落戶新疆烏魯木齊,取得烏魯木齊天山區戶口。2005年,段譽為繼承大理段氏集團董事長的職位,不得不返回大理。王語嫣因捨不得烏魯木齊的大盤雞和烤包子而留在烏魯木齊。恍恍惚惚又過了十年。段譽因烏魯木齊道路太堵,再沒回來過,戶口也沒有遷出,王語嫣也從未離開烏魯木齊。

時間能改變一切,距離也沒有產生美。王語嫣與段譽因相隔太遠,溝通不暢,感情逐漸變淡,王語嫣萌生了離婚的想法,但段譽卻不肯。兩人協議不成,王語嫣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想離婚,該向哪家法院起訴呢?

問題

那麼問題來了,王語嫣應該向哪裡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呢?

結論

先說結論,王語嫣應該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

我們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原先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去起訴。但也有例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引申

再舉幾個例子,王男戶口在A地,李女戶口在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王男擬提起離婚,根據不同情況,有管轄權的法院也不同--

  • 若王男一直在A地居住,李女因結婚搬至A地與五男一起生活,若李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則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若離女人開B地沒有超過一年,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

  • 若兩人婚後都外出打工,王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王男離開A地超過一年,李女離開B地也超過一年,並且李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市D地法院。若李女離開B地沒有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是B地法院。若李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這該案有權管轄的是C地法院。

歸納

哇!要吐了,希望你能看明白。簡單歸納一下,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回到王與段的離婚案件,王與段的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皆為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段譽一人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王語嫣起訴離婚,應該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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