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擔心女人和我搶男人,現在我卻要擔心男人搶我男人

作者介紹:陳舒鑫,王幼柏律師團隊助理。王幼柏律師團隊介紹:由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臺婚姻家事團隊首席律師、廣州電視臺《法治時空》、《律戰行動》專家點評律師王幼柏律師領銜,團隊專注於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以前擔心女人和我搶男人,現在我卻要擔心男人搶我男人

今年是路娟結婚的第七年,她發現,有些真相真的很殘酷。

剛認識丈夫的時候,她覺得他“很安靜、體貼、踏實,從不會和你吵架”。

因此兩人很快就結婚了,幾個月後便懷了孕。丈夫雖然對她很好,卻有些不對勁:

他很少在家裡洗澡,但是身上不髒,手機定位裡卻有在賓館的記錄……

路娟有懷疑過丈夫在外面可能有人,但是在路娟的觀察裡,自己的丈夫並沒有對哪一個女孩露出過異樣的神色,甚至好像對女人並不感興趣。

這種現象持續了一段日子,而丈夫也好像並沒有再表現出太多異常,路娟也漸漸把這些事情埋在心裡。

後來,路娟逐漸發現另一些現象:丈夫似乎經常便血,廁所裡擦過的衛生紙經常帶著血。

路娟也是個正常女人,也有正常的需要,兩人雖然有性生活,但是在性生活的過程中,丈夫從來不脫上衣,也不會觸碰到她的上半身,這個過程似乎更像是機械性地完成任務。

最後路娟忍受不了這種無盡的猜疑和痛苦,和丈夫攤牌。

丈夫如實告知:他其實是同性戀。

得知真相的路娟崩潰了,她知道和丈夫是過不下去的了,想起這些年的種種,她恨,恨丈夫的自私,她覺得這段婚姻就是個笑話,丈夫居然整整騙了她七年!

她覺得這是個騙局,就想去法院撤銷這段荒誕的婚姻,但卻被法院告知,這段婚姻是不可以撤銷的,路娟很不忿,難道這樣的婚姻還不能撤銷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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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律師團隊告訴你:

根據現行《婚姻法》,我國關於婚姻可撤銷事由的規定只有一條,即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婚姻。即當某項婚姻關係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於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態度。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該項婚姻應予撤銷;如果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則該項婚姻仍為有效,並受法律保護。

由此可以看出,脅迫是我國可撤銷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綜上,所以同性戀並不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所以法院會駁回該請求。建議起訴時請專業的婚姻律師幫忙理清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免得錯失起訴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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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案: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

事實上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應當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是可以以此為判決准許離婚的。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法院會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2週歲以內)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的孩子,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另外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數額一般在十萬元以下。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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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律師團隊小tips:

眾所周知,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內容包括:

1、婚姻應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2、已婚者不可再行結婚;

3、禁止任何婚姻關係以外的兩性關係。

夫或妻一方與他人發生同性戀關係,表面看來,這種行為是發生在同性之間的,似乎並不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實不然,我國《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雙方互相忠實包括性行為方面的忠實,這是婚姻的單一性與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與他人保持同性戀關係,事實上與無過錯方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同性戀一方在思想主觀上,已經有了第三者,儘管這種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結果仍然是將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這就帶來了夫妻之間無性愛的可能,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最終導致雙方喪失共同生活的基礎,引發夫妻關係解體的後果。

綜上所述,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夫妻一方是同性戀是可以提出離婚的,並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離婚,並予以賠償。

如果生活中你遇到此類問題無法解決的,可以關注我們,我們將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您答疑解惑,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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