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資卻不是股東?那還談什麼股權回購!

出了資卻不是股東?那還談什麼股權回購!

這年頭做股權激勵,公司總想用最少的代價去做出最大的激勵效果,但員工也是要養家餬口的啊,給少了人家哪來的工作熱情呢?於是層出不窮的激勵套路就出現了,今天我們就來領教一種。

簽訂《股權激勵計劃說明》

俞良金是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員工。2013年1月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為激勵員工,將其自身持有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的股權中3%的份額轉讓給內部員工。跟據《股權激勵計劃說明》的規定,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計劃於2014年6月30日前上市,內部員工出資設立金華吉瑞投資合夥企業和金華祥瑞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如果最終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未成功上市,俞良金等簽訂了《股權激勵計劃說明》的員工所認購的股權可以回購給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且回購個人出資額加上15%年息計算的利息。無風險且投資失敗了還能夠得到賠償,包括俞良金在內的一些內部員工欣然在股權激勵協議上籤了字。2013年1月28日,他們依約出資了150000元,成為了金華吉瑞投資合夥企業和金華祥瑞投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上市未成功

金華吉瑞投資合夥企業和金華祥瑞投資合夥依據約定投資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但2016年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仍未上市。俞良金和其他員工多次要求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按照約定回購股權,但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一直推脫。2014年9月20日,俞良金和其他員工書面要求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履行承諾,但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不予答覆。

訴訟請求及判決

條條大路通羅馬,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這條路走不通,我還有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這條路呢!俞良金想著自己投資了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作為其股東理應向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要求賠償,於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青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賠償150000元及利息67500元(利息按年利率15%,從2013年1月28日起暫算至2016年1月28日),此後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但法院駁回了俞良金的訴訟請求。

明律師分析

首先,我們梳理一下案情中的主體。俞良金出資150000元成為了金華吉瑞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金華吉瑞投資合夥企業和金華祥瑞投資合夥企業是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的股東。俞良金只能視為間接持有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的股份,實際上真正持有金華青年汽車製造有限公司股份的是金華吉瑞投資合夥企業和金華祥瑞投資合夥企業。因此,俞良金起訴青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告,主體明顯有誤。其應該起訴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依據《股權激勵計劃說明》的約定要求金華亞曼車輛有限公司回購其個人出資額並加上15%年息計算的利息。

出了資卻不是股東?那還談什麼股權回購!

真是防不勝防啊,一不小心又上了公司的當,員工入股持股平臺感覺上好像是自己成了公司股東一樣,沒想到約定的是回購公司股權,員工實際上可並沒有實際持有公司股權啊,這找誰說理去!別人的教訓各位看官可要記住了,以後要是參與股權激勵可得多長几個心眼!

出了資卻不是股東?那還談什麼股權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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