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3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芍花堂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生產的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芍花堂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生產的2批次白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
經河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湖北仁悅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穿心蓮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青海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吉林雙星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刺五加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詳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標示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該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追溯問題產品來源;兩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相互配合、及時通報、一查到底,並將相關工作情況按要求及時上報。
特此通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
附件:4批次不符合規定藥品名單
閱讀更多 藥脈通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