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醫療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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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不久,我公司一位股東因病住院,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票據拿到公司報銷。請問,股東的醫療費用應在“ 管理費用一董事會費 ”科目列支,,還是在 管理費用一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是否還應當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 管理費用中的董事會費通常包括以下內容:董事費,如獨立董事津貼等;董事會開會期間董事會成員差旅費、 伙食費、住宿費; 董事會期間有關工作人員的相關費用;董事會會務費;董事會日常開支如辦公費、郵寄費等;其他有關必要的開支等。注意, 這裡不包括股東的工資、獎金, 也不包括醫療費用。

如果該股東在你公司任職或受僱,並且與公司簽訂了任職或僱傭合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活以下內容:

…….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 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 救濟費、職工食要費補貼、職工一報補貼等

由此可見,如果股東是企業的職工的,則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可視情況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 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中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對於你們發生的醫療費用,如果你公司未參加醫療統籌,支付的醫療費用不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條規定的,,應當計入福利費用,所發生的支出總額未超過工資、 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已參加醫療統籌,在繳數醫療保險費之外又給股東報銷醫療費用的,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該股東未在你公司任職或受僱,所報銷的股東個人醫療費用應作為股東分紅處理,應借記“應付股利”, 貸記“庫存現金”,同時借記“利潤分配一應付股利, 貸記”應付股利“。為股東報銷個人醫療費用實質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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