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過程中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是公眾瞭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之一,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那麼實際情況中,我們應該如何獲取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又該如何申請政府公開信息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Part 1:如何獲取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第9至12條中規定了政府應該主動公開的信息的範圍。根據該條規定,政府應該將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信息主動公開。

此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上述兩個條文說明了如何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此外,公眾可通過網絡瀏覽各地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一般而言,網站首頁即已列明獲取政府公開信息的途徑。

以北京市為例,在網址欄輸入http://zfxxgk.beijing.gov.cn/,進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即可看見公開途徑,具體包括四種:(1)通過“首都之窗”門戶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政府信息;(2)通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大廳查閱;(3)通過北京市檔案館、首都圖書館查閱;(4)其他方式:通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Part 2: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可見,除了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之外,公眾還可以依法申請信息公開,具體要求和規定如下:

申請公開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針對申請進行答覆: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改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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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答覆時間: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要注意的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公開的費用: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權利救濟: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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