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励利用外资 11条措施多方面扶持企业

福州市鼓励利用外资 11条措施多方面扶持企业

发布会现场

中国网海峡频道6月12日讯 今日上午,福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进行解读,并向社会各界公布。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外宣处处长李长青主持,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鹭滨出席会议。

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国务院已经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配套政策。据了解,2017年9月30日,福州市政府研究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紧密结合福州市实际,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增强了福州市在实际利用外资方面的优势,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再上新台阶。

据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共包括11条措施,主要围绕经营贡献奖励、高管生活、实际到资、重大项目引荐、增资扩产、招大商、外资用地、企业融资、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鼓励和扶持。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经济贡献奖励。主要是采用类似“免二减三”的做法,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新设单个外资企业在享受政策的五年中,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

(二)高管生活补助。对外资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还可享受推动创新十项政策中的有关人才鼓励政策。

(三)实际到资奖励。主要是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

(四)增资扩产奖励。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的,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三奖励。

(六)鼓励开展招大商。设立委托外资招商专项资金,用于委托中介机构或招商顾问等,帮助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龙头企业。外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在《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基础上提高50%,再给予最高奖励500万。

(七)加大用地支持。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同时在厂房改造、利用工业土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对外资企业给予支持。从外对引进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

其余几条措施分别从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科创支持、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扶持与奖励。另外,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企业及人员的奖金由市本级承担,五城区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市区各半,县(市)、高新区企业及人员奖金自行承担。

此外,为推动《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尽快落实,福州市商务局牵头研究《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总共4章16条,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关定义和申报程序,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江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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