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該如何處理?

於某與馮某本來是夫妻,生有兩個子女,分別是馮男和馮女。後來,馮某與一女子孫某發生婚外情,想盡辦法跟於某離婚。離婚後,馮男跟隨父親馮某生活,馮女跟隨母親於某生活。

之後過了幾年,馮某去世,馮男通知馮女前來處理後事並且分割遺產,然而馮女因對父親婚外情的事情心懷恨意,表示自己不會前去奔喪,也不想參與分割遺產。那麼,馮女的這種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嗎?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本案例中,馮女放棄繼承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部分應改為馮男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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