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蚯蚓》:校園霸凌不應以同態復仇爲終點

An|釋案解惑

案管家 Case Housekeeper

張錄芳|陝西省麟遊縣人民檢察院

《蚯蚓》:校园霸凌不应以同态复仇为终点
《蚯蚓》:校园霸凌不应以同态复仇为终点

韓國電影《蚯蚓》以近乎殘忍的劇情將校園霸凌這個沉重的話題拉入觀眾視野,戳中了當前社會敏感的神經。李子若和患腦癱的父親相依為命。清苦又簡單的生活,隨著她考上首爾的貴族藝術高中被打破。由於被班長惠善的男朋友佑正追求,李子若遭到了惠善的嫉恨。噩夢般的校園霸凌降臨到李子若頭上:她被惠善一夥惡少隨意毆打、肆意侮辱,乃至慘遭輪姦。對方同時將輪姦現場拍成視頻,要挾子若做援交。面對無休止的折磨和虐待,不堪忍受的李子若最終選擇跳樓一了百了。殘障父親通過子若留下的日記本得知了女兒被霸凌的真相,悲痛之餘,在求告無門的情況下,最終用硫酸潑向霸凌女兒的女生,又用極其血腥的方式將霸凌女兒的男生一一殺死。

《蚯蚓》:校园霸凌不应以同态复仇为终点

作為一部講述現實主義題材的復仇類電影,影片本身固然存在諸多不完美的缺陷和瑕疵。比如,臉譜化的形象設計,使得實施霸凌的惠善一夥學生渾身上下散發出一種天生的惡毒基因;患有腦癱的父親輕輕鬆鬆將所有男生集中抓獲,一一復仇的情節顯得倉促又潦草……但是,在揭示人性之惡、幫助觀眾切身體悟校園霸凌之傷害,繼而引發社會公眾對校園霸凌的聲討和譴責方面,這部電影亦具有可圈可點之處。

校園霸凌在成年人的世界裡往往容易被解釋為“孩子之間的小打小鬧”。在這一點上,曾經鬧的沸沸揚揚的“中關村二小事件”已經對這種分歧作了最典型的現實註腳。在某種程度上,這一觀念的產生,與儒家傳統文化中“人性本善”的基調密不可分:對於智力和心理均發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其人格和脾性的可塑性較強,後期的矯正和防治可以起到糾偏作用,將他們失範的行為引領到正軌上來。這一理念在現代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就是“少年宜教不宜罰”,並相應配置了多種特殊的保護未成年違法者的具體措施。

可是,有時候,理念上的美好無法代替現實中的殘酷。影片用李子若絕望的縱身一躍告訴成年人:在孩子的情感世界裡,同樣有成年人的愛恨糾葛,這種無私無畏的人性之惡的釋放,對他人造成的傷害程度絲毫不比成年人的世界輕多少。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其思想之偏激、行為之狠毒、性質之惡劣,比之成年人過猶不及。誠如有人所言:學校,有時候是一個比社會更殘酷的世界,因為那是一群有破壞力卻無容忍度的少年。

校園霸凌帶給李子若們的傷害已經足以令人心碎,而整個社會面對校園霸凌的冷漠和遲鈍也足以激盪起公眾的憤慨:為了與校園霸凌相抗爭,李子若向教育廳提交請願書,希望能引起政府對霸凌受害者的關注,卻由於對施暴者顯赫的家族造成了負面影響,遭致了更瘋狂的報復,最終請願不了了之;子若跳樓身亡後,悲痛欲絕的爸爸拿著日記本去找學校,可是學校領導層恰恰是施暴學生的親戚和家人,他們不僅不認可對子若的霸凌傷害,反而認為子若的跳樓給學校抹了黑。至此,這部影片的深層次意義已經超越了簡單的校園暴力,而上升為富裕階層與貧困階層的二元社會的撕裂和對立。在這個社會中,強者對弱者無情碾壓,權力對權利粗暴踐踏,弱者的悲苦呻吟被選擇性漠視。

儘管屢屢碰壁,不甘心的父親又拿著日記本去找警察,卻被答覆說單憑日記無法立案,況且已經做了兩個月援交的子若本身也是一個不良少年。也難怪,從法律意義上而言,跳樓是子若自己的選擇,即使事出有因,但在因果關係認定上存在很大困難。子若父親憑藉的是對女兒不會撒謊的信任,可是在講證據的法律面前,信任畢竟不能代替證據。站在警察角度,這固然沒有錯。可是,面對一個人生之旅剛剛起步的少女以如此慘烈的方式告別人世,但凡稍具悲憫的執法者,倘若能有一句安慰這個可憐父親的言語,或許都不會發生之後更為血腥的復仇。

當社會的正當渠道無法排遣受害者的冤屈時,法外製裁就成為弱者唯一的選擇。或許正是基於此,即使作為觀影的法律人,在看到片末那個殘障父親將施暴者一一殺死的情節時,亦難免會有種“冤屈終得伸張”般的快意恩仇。這種情感,無關文明、無關理性,是人類內心當中最原始的善惡有報觀念的反映。

可是,當復仇的激情褪去,面對同樣以慘烈之死謝罪的施暴者遺體,留給觀影者的,卻並非持續的快感和愉悅,恰恰是更深的沉重和反思:面對象牙塔裡面的暴力侵害,真的只能依靠個體之間的相互廝殺來解決嗎?

有人曾說:假如法律有溫度,那一定是人性的餘溫。從事法律工作越久,越覺得這份工作與其說是依法律辦事,毋寧說是依良心執法:法律可以規定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可是究竟是在一個月儘可能短的期限內結案,還是直至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甚至通過一次延期、兩次退查來拖延辦案期限,則基本在於辦案人的自由掌控;法律可以規定證據裁判規則,可是當犯罪嫌疑人提出從輕減輕的情節線索時,究竟是窮盡一切手段去認真核實,還是簡單的以“查無實據”為由予以選擇性忽視,則完全取決於辦案人員的責任心……

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包括執法者在內的整個社會大眾,在對待校園霸凌的受害者時,如果能夠一改旁觀者的冷眼觀之,而是給予他們切身的關注、真誠的撫慰,讓遭受霸凌之苦的創傷得以安放,由於霸凌所聚積起來的仇恨或許亦能得到緩解。與此同時,法律在對待校園霸凌的施暴者時,亦應當結合主觀惡性的大小、行為的惡劣程度來綜合判斷、區別處理,而不是將“未成年”一概作為從輕減輕乃至免罪的“丹書鐵券”。如此,或許才是化解冤冤相報行之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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