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3 福清檢察 福建檢察
fu
如今電商橫行
各大網購平臺花樣百出
不知不覺就掏空了我們的錢包
不記得從什麼時候開始
我們的朋友圈也被微商佔領了
因為門檻低,投入少
越來越多人開始做起“指尖上的生意”
化妝品、服裝、食品、保健品……
朋友圈裡盡是各式各樣的商品推薦
但是你有見過賣“四件套”的微商嗎
是家紡四件套嗎?有見過啊!
不是哦,被告人杜某朋友圈裡的“四件套”是這個!
“四件套”包括銀行卡、身份證、網銀U盾和手機卡
而這些涉及大量個人信息的用品
卻只要花費數百元
就能輕易從“微商”杜某處購買
而購買者多將“四件套”用於
電信詐騙、偽卡盜刷、洗錢、銷分等
買賣銀行卡已經形成了一條
包括收購卡證、僱傭開卡員、販賣銀行卡
等環節在內的灰色產業鏈
你的身份信息被杜某這樣的“微商”輕易買賣
而你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
有人使用著你的身份從事違法行為……
而被告人杜某不僅在朋友圈賣“四件套”
還賣起了槍……
杜某轉發上家販賣槍支的視頻、圖片廣告
並根據買家所需型號向上家拿貨
加價販賣,從中賺取差價
至被查獲時,杜某已非法轉賣槍支4支
非法買賣居民身份證7張
非法所得7000餘元
而這7000餘元為杜某換來了
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杜某違反槍支管制法規,多次非法買賣槍支
又買賣居民身份證
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
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買賣身份證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檢察官提醒
凡是法律禁止生產、銷售或者安裝的,比如假冒偽劣、三無產品、進口藥品等都不允許買賣;凡是限制經營的,包括菸草專賣品、食鹽、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以及電視衛星接收器等部分通訊產品,都需要許可後才有資格銷售。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微商也需誠信、守法經營!
消費者不得向微商購買法律禁止經營或者限制經營的產品;在選擇微商時對賣家的真實身份與貨品來源進行細緻瞭解,充分確認賣家信息後再消費,在購買商品時應注意保留聊天記錄、銀行匯款單等交易記錄以及賣家姓名、身份證號等作為憑證,儘可能降低購物風險。在日常生活中,要盡力保護個人信息不被洩露,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供稿:周華玲
文案:周華玲、陳倩文
閱讀更多 詔安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