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黃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8年7月25日,蘭州黃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蘭州黃河”)收到關聯企業蘭州黃河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黃河集團”)通知:黃河集團於近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256號《應訴通知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的有關規定,現將相關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2017年12月12日,黃河集團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黃河集團作為原告,以蘭州黃河大股東湖南昱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昱成”)和湖南昱成子公司湖南鑫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鑫遠”)為被告,以蘭州黃河直接控股股東蘭州黃河新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盛投資”)和間接控股股東甘肅新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盛工貿”)為第三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請求回購由被告持有的特別債權及新盛投資和新盛工貿的股權(詳細情況請參閱2017年12月14日刊登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以下簡稱“指定媒體”)的公司《關於相關股東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臨)-42)。該案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黃河集團訴湖南昱成、湖南鑫遠以及新盛投資、新盛工貿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應屬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依法裁定將該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為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該案糾紛是由各方當事人之間轉讓新盛投資股權而產生的,因此公司股權轉讓行為必須要經公司註冊地工商登記機關履行相關手續方可完成,該案中,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合同履行地應為新盛投資之註冊地,也即甘肅省蘭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第二條“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之規定,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為該案的管轄法院,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作出了駁回被告湖南昱成投資有限公司對該案管轄提出的異議的裁定,下達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號《民事裁定書》。

二、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

近日,湖南昱成因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81號民事裁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目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將一審案卷及上訴狀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該上訴案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的簡要說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無影響。

公司將密切關注相關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並將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體正式披露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256號《應訴通知書》;

2、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甘民終181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蘭州黃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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