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0多萬買房 開發商「魚目混珠」被判賠16萬

丁先生購買了裝修單價為4500元/平方米的精裝房,拿房時卻發現和樣板房不一樣,還有瑕疵。丁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裝修差價。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支持原告賠償訴求,丁先生又提出再審。近日,南京中院作出判決,開發商賠償丁先生裝修差價款16萬餘元。

  200多萬買的精裝房,低於樣板房標準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2013年7月,丁先生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一套119.55平方米的房子,單價每平米2萬多元,總價242萬餘元。丁先生按照約定全額支付了房款。

2013年6月18日,開發商就這套房子向相關部門申報《商品房預售方案》,其中載明裝修類型為裝修房,裝修單價4500元/平方米。同年5月22日,南京市物價局出具商品住房明碼標價聯繫單,載明涉案房屋裝修狀況為精裝。

2014年12月24日,丁先生向南京江寧法院提起訴求,要求開發商按樣板房的標準進行整改,並對房屋瑕疵進行整改,要求開發商賠償裝修差價(具體金額以裝修造價評估鑑定結果為準),賠償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損失。對於具體的整改標準,丁先生僅要求按照樣板房的標準整改落地門窗、客廳落地門窗、書房門窗和兩個衛生間面盆四個部分,其他與樣板房不一致的部分不再主張要求整改。

在一審時,開發商認為,裝修單價4500元/平方米這個數額是為了取得預售許可證自行估算的價格,不是雙方合同構成要件。而丁先生提出的整改問題是質量瑕疵,並不影響房屋實際使用。

一審法院判決,開發商對涉案房屋質量瑕疵進行維修,駁回丁先生其他訴求。

  要求開發商補差價,二審再次被駁回

丁先生不服提起上訴,要求開發商以樣板房標準交付房屋並賠償裝修差價,賠償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租金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開發商作為出賣方有自主定價權,丁先生作為買受人有自主選擇權,這個裝修單價是針對合同約定的標準協商的價格,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丁先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補充協議中約定的裝修和設計標準交付,但以裝修造價達不到4500元/平方米來主張差價損失,缺乏事實基礎。

關於和樣板房不同以及房屋瑕疵的問題,法院認為,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明確樣板間、沙盤所示的內容並不屬於他們的承諾,不能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依據。這套房子的確存在質量瑕疵問題,但不屬於根本無法使用的問題,開發商需對丁先生的房屋進行維修。丁先生可以在開發商完成修復後,另行要求賠償。

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樣板房裝修工程竟然先驗收,後籤合同

丁先生不服二審判決,向南京中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書,並要求開發商賠償裝修差價23.91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南京中院再次審理此案。

因樣板房已不存在,法院要求開發商提交樣板房裝修材料。材料顯示,開發商和某公司簽訂裝修合同時間為2015年12月,而工程驗收時間是2013年7月5日。樣板房裝修工程完成在先,簽訂施工合同卻在後,明顯不符合常理。

丁先生購買的房屋和另一個業主老馬購買的房屋在同一小區,裝修情況基本相同。因此,丁先生同意對老馬的房屋裝修造價進行鑑定,但開發商拒絕。開發商表示,如果要鑑定,需要對每一個涉案業主的房屋裝修造價單獨鑑定,但開發商不會預交鑑定費用。法院委託某工程諮詢公司對老馬的房屋裝修造價進行鑑定。結果為套內建築面積108.1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鑑定為2526元。

  再審判開發商賠償16萬餘元

法院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內容應當真實、合法。開發商以樣板房的方式向購房人宣傳精裝修房,而在和丁先生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卻載明樣板間所示內容不是買賣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這導致宣傳資料不具有真實性。因此,丁先生要求開發商賠償裝修損失,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院酌定實際應用於老馬所購房屋的裝修造價為44萬餘元,折算每平方米裝修單價4107.8元。按照丁先生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實際應用於這套房屋的精裝造價為39萬餘元,合同約定的裝修價格與實際裝修差價為16萬餘元。

最終,南京中院撤銷一審二審的判決書,判開發商賠償丁先生16萬餘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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