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监察网 筑牢防火墙 村居委干部列入《监察法》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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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村委会、居委会由于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委干部一直没有被所以没有纳入监察范围。不少村委、居委干部们中个别出现因此贪污腐化、违法乱纪,却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导致基层群众怨声载道、上访不断。中央为彰显基层反腐的决心,重锤出击,不断加强打击基层贪腐。其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最高检亦于6月21日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2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将成为重点关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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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腐工作缘何剑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职务犯罪涉及县、镇、乡、村四级,涵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此类犯案人员往往以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抱团”腐败,共同犯罪的方式出现,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职务犯罪行为,贪腐问题突出,导致基层群众怨声载道,直接破坏着我们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威胁着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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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有利于打击基层腐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监察法》出台前,行政监察的对象仅限于“狭义政府”的公职人员,行政监察无法有效地施行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身上。《监察法》出台后,加强了党对反腐败的领导,监察体系在行政监察职能上得到扩展和强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现了监察对象从“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 “广义政府”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转变。据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再游离于国家监察体系之外,监察机关打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师出有名,痛击基层腐败有了新思路、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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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纳入国家监察。

6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明确村居委以下七项事务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具体是: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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