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获批 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获批

今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27日,《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破解我市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难点、节点问题,规范车辆通行秩序,为全市人民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难点、节点问题。规定从立项、起草、审议到批准历时一年半,得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全市的广泛关注,先后收到各类意见建议400多条。

据了解,规定共分为六章,即:总则、道路通行条件、车辆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全文共53条。规定对道路规划、道路设施管理、机动车通行、共享车辆管理等进行了规范,重点对电动车辆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程序和12项具体通行要求。还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出了严格规范,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记者刘水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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