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布人才住房新政:不限戶籍,可租,可買,可領補貼

醞釀多時終於敲定。

剛剛,北京拿出“討好”人才的大殺器:面向人才專配公租房、共有產權房、租房補貼和支持政策。

北京市住建委正式發佈《關於優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北京發佈人才住房新政:不限戶籍,可租,可買,可領補貼

人才能享受哪些住房保障?

可租,可買,可領補貼

保障措施大致劃分為三大類:公租房、共有產權房、租房補貼及購房支持。

(1)公租房 :只租不售、循環使用。

房源從哪來?除了新建外,還可以改建、長期租賃、收購市場房源和調劑其它公租房。渠道這麼多,供應不是難題。

(2)共有產權房:花錢買,封閉管理。

既可以在園區範圍內及周邊新建,也可以收購剩餘政策房。

(3)租房補貼:不要房源可領錢。

這一條很好理解,如果引進的人才不需要公租房、共有產權房,可以領租房補貼。

補充一條關鍵政策: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引進的非京籍優秀人才及境外個人(含港澳臺居民),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可以購買用於自住的商品房,或者也可以申請一套共有產權房。

哪些人屬於“人才”?

不限戶籍、各區認定

無論是京籍還是非京籍,只要符合相應的人才標準條件,就可以享受該政策支持。

這次發佈的政策是從全市的角度制定的,但各區都有各區的實際情況,所以人才認定的標準還是以區為主嚴格制定。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說,北京新總規明確了各區、園區差異化的功能定位,各區、園區重點發展的產業不同,發展所需的人才類型和層次也不同,所以《意見》未對人才標準進行全市統一規定,而由各區、園區綜合考慮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制定,並在本區、園區實施政策中予以明確。

人才住房長啥樣?

近,便宜,戶型多樣

先來說位置,“近”是極為重要的一點。人才公租房,主要是園區內或者周邊,再或者是人才聚集區域;共有產權房也主要是在園區範圍內及周邊。

戶型上,共有產權房基本類似於普通商品房戶型,但目前本市的普通公租房有零居、一居室等不同戶型,而這份文件也規定:園區配套建設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像宿舍一樣。成套住房的建築面積也可以根據人才需求適當提高。

價格上,公租房的租金很便宜:如果某個公租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如果調配其它公租房項目的房源,租金標準按照該項目租金標準執行,這個租金一般也是低於市場同標準房源的。

人才住房並未放寬申請條件

在京無房+企業符合定位

申請人才住房,需要符合本市公租房和共有產權房的一般申請條件,並按照本市公租房租金標準及共有產權住房售價、產權比例、出售等一般規定執行。

針對公租房,申請家庭應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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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具體申請條件,再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確定。

共有產權房,申請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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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結合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確定。

人才住房拒絕炒房

循環使用、無投資空間

這裡要特別說明一點,面向人才的住房保障措施也是堅持“房住不炒”定位,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沒有任何投機和投資空間。

人才住房會衝擊樓市調控?

調控力度不放鬆

本市將繼續實行嚴格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堅持目標不動搖、力度不放鬆,人才住房政策不會對調控政策造成影響和衝擊。

會不會影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

合理確定供應比例

北京一直有個住房供應計劃:2017年-2021年全市將新供應各類住房150萬套以上。實際上,這個數字也綜合考慮了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引進人才以及無房剛需家庭等多層次需求。

根據這個計劃,北京進一步加大各類政策性住房建設力度,其中共有產權住房25萬套、租賃住房50萬套,同時還會繼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

政策房供應有何新進展?

一大批房源在路上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有共有產權住房項目50個、房源5萬套,已申購項目13個、1.2萬套,主要解決本市無房家庭住房剛需。

此外,2017年市政府批准的39個集體土地租賃住房項目,建築規模約321萬平方米,今年下半年將陸續實現開工建設,優先滿足項目周邊就業人群、公租房備案家庭及城市運行服務保障人員住房需求,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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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優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率先行動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2017〕2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優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17〕38號)要求,結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規定,進一步優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支持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密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佈局,結合 “三城一區”及其他國家或本市重點功能區(以下統稱“園區”)建設,充分發揮人才的戰略資源作用,實行更加積極的住房支持政策,優化營商環境,吸引人才在京就業創業,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在就業創業人才聚集區域佈局,籌集房源就近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二)以區為主、全市統籌。以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為主組織籌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政策指導和房源統籌調配。

(三)計劃管理、分級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編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設和供應計劃時,確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專項供應,納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設籌集計劃管理。

(四)租購併舉、以租為主。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發放人才租房補貼為輔,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支持。

三、明確職責分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指導監督各區、園區開展工作。根據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統籌部分房源面向市級層面引進人才專項分配。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本區(開發區)及管轄園區人才住房支持實施政策,負責本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籌集、分配、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本園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操作細則,負責本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及分配、管理工作,配合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四、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循環使用。

(一)房源籌集

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園區各類人才的實際需求,優先利用園區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列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為成套住房,也可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可根據人才需求,按照相關程序申報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建設條件、人才結構、實際需求、職住平衡等因素綜合確定。園區管理機構也可在園區周邊,通過長期租賃集體土地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

各區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區域,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集體土地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調劑已有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

(二)申請審核

人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

2.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

3.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註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住房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租,配租工作採取登記制的方式組織實施。

(三)租金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同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不同產權單位持有的,租金標準應保持一致。

市、區政府調配已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執行。

(四)運營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屬專業企業持有運營。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運營單位應與用房單位、承租人才簽訂三方房屋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統一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五)監督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使用監管工作由產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負責,只租不售,不得變相以租代售,用房單位應積極配合,發現違規使用、擅自轉租、轉借、空置等行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嚴肅查處,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各類人才承租期間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離職、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時相關主管部門按照申請條件組織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續租。

(六)其他

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設、裝修、租金、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五、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實行內部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一)建設籌集

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的原則,在園區範圍內及周邊建設籌集共有產權住房,用於滿足區域範圍內人才居住需求。通過新建方式籌集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文件中註明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配售;通過收購剩餘政策性住房籌集的,應指定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二)申請審核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人才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請條件;

2.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註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將初審通過家庭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售。

(三)配售管理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共有產權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與穩定就業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統籌考慮。

1.組織分配。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可通過搖號或會同區人才主管部門根據申購家庭情況打分確定選房順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的,各區可結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創新能力、影響力、發展潛力以及對所在行業領域的作用和貢獻、在京服務年限等因素綜合打分排隊確定。具體規則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在項目申購公告中公佈。

2.餘房處理。共有產權住房竣工交用後未配售的房源,可預留一定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繼續面向人才配售。超過預留期後仍有剩餘的,由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機構收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四)後續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原則上不得出租,確需出租的,應徵得代持機構同意。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代持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通過市級交換服務平臺面向本區或園區符合購買條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各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區房屋管理部門、代持機構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出售後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實現房屋封閉管理、循環使用。

(五)其他

共有產權住房建築規劃設計、裝修、銷售均價、產權份額確定、後續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六、人才租房補貼及購房支持政策

(一)各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通過向引進人才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租房補貼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市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人才標準和範圍後,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引進的非京籍優秀人才及境外個人(含港澳臺居民),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可以購買用於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請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七、其他

(一)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本意見,就本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建設籌集、申請條件、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等制定實施政策,依規定程序審議通過後,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各園區管理機構可參照本意見,就本園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建設籌集、准入標準、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等制定操作細則,依規定程序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各區相關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每年應以專題報告或書面彙報形式,向本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年度服務保障人才住房工作實施情況,確保人才住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出臺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的區(園區)應參照本意見依規定程序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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