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條件說的是什麼?如何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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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條件養護:指砼試塊的養護條件與澆築完後的砼的養護條件等各方面相同. 同條件養護係指試塊和構件在同樣溫度、溼度環境下進行養護,作為構件的拆模、出池、出廠、吊裝、張拉、放張、臨時負荷和繼續施工及結構驗收的依據。

同條件養護試塊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溫度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天,也不宜大於60天。

2、同條件試塊分為:同條件拆模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

同條件拆模試塊強度作為梁板(水平向)構件、懸臂構件底模拆模依據。同條件養護試塊作為結構驗收的依據。

3、同條件混凝土試件留置: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 2011版)附錄D,D.0.1明確規定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

① 留置部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其共同選定的依據是:同條件養護試塊是為了驗證結構實體檢驗的混凝土強度,因此其選定的依據應服從結構實體檢驗的範圍。

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中,GB50204—10.1.1明確規定 “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見證下,由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檢驗的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結構實體檢驗的範圍僅限於涉及結構安全的柱、牆、梁等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因此應邀請設計單位參與監理(建設)、施工單位共同選定結構構件的重要部位。

(建議按施工流水段確定留置部位)

②留置數量:在《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2011版D.0.1第3條規定“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2010的有關規定,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留置數量不少於10組,以構成按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的基本條件。留置數量不少於3組,是為了按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有足夠的代表性。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重要性及結合《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GBT50107-2010要求正確留置。

(建議留置數量同標養

4、檢驗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2011版 10.1.3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應以在混凝土澆築地點製備並與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強度為依據;10.1.4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2010的有關規定時,混凝土強度判為合格;10.1.6當未能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判為不合格或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要求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

重要提示:

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混凝土同條件養護的相關資料,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塊強度 依據《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2010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定,確保混凝土施工資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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