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丨中國兒童友好型城市建設

【廣振按】兒童是人類的未來,城市開放空間是兒童戶外遊憩、生活、學習的主要場所,兒童友好型城市作為一種以兒童為本的發展理念為我國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需要我國做長期、系統的規劃來加以實現。

兒童友好型城市定義

兒童友好型城市建設是集合教育、衛生、建築、規劃等多學科的系統工程。在實際建設中,北京、深圳、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已經開始對兒童友好型城市建設進行探索並納入十三五規劃。

城市建设丨中国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將兒童放在城市中心位置,確立了兒童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生存權、全面發展的權利,免遭有害影響、虐待和剝奪的受保護權,全面參與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中國建立兒童友好型城市的途徑

加強城市建設中涉及兒童的法律和法規建設

國外經驗表明,通過立法來保障兒童的空間權利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的簽署國,但現階段只有建設部頒佈的 《居住區環境景觀導則》涉及到居住區中兒童活動設施的設置標準,但對於兒童活動場地規模、類型以及具體的設計指導原則缺乏明確的規定解決此類空間的需求之不足,並不是規劃設計行為本身可以直接改善的,而是需要從政策導向、法律規制層面上給予有力的支持,才有可能得到明顯改觀。並通過建立相關管理部門和強化運行機構來不斷推進兒童友好城市的進程,將政策落在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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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眾參與和容積率獎勵機制

建設兒童友好型城市同時需要政府及時向公眾公開政府決策,搭建公眾參與的平臺,尤其是讓兒童最大限度地參與其中。瞭解兒童的想法對於創造兒童型友好城市的環境十分重要。兒童熟悉當地的環境,同時他們也最瞭解地方環境和發展的決策對他們自己的生活和社區帶來的影響。在指定相關規劃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兒童豐富的創造力和想象能力、對自然和建成環境的興趣,建成滿足其需求的場所空間。

在我國現有的規範體系中,兒童活動場地不能核算為綠地的面積來提高住區的綠地率指標,並且還需佔用綠地面積來修建。在居住區的開發過程中,由於缺乏利益的驅動和正確的引導,開發商缺乏建設兒童活動場地的動力。應適當出臺容積率獎勵措施鼓勵開發商對於兒童活動場地的重視,提升居住環境的兒童友好度。

加強正式的兒童活動空間建設,並注重非正式的兒童活動空間營造

傳統的正式兒童活動場地被視為某一固定空間內提供兒童特殊玩耍功能的空間,如城市中的遊樂園、兒童公園或者少年宮等。建造正式的兒童活動空間是解決兒童戶外活動問題最核心的手段。應該在規劃前期就納入決策體系,並設定具體量化的最低人均指標來指導建設。另一方面,在兒童的角度來看城市,城市就是一個大的活動場地,在這些場所中兒童偶遇並隨機產生活動。在我國的城市建設中卻往往忽視了諸如城市街道、建築院落或者是樓梯間這類兒童自發使用的、非經過安排的空間設計。特別在我國的大城市中,中心區不可避免的會遇到土地價值和土地短缺的問題,因此就需要尋找一些彈性和靈活的方法,探索發展非正式的兒童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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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的整體交通環境

國內城市中的“大馬路”建設和雜亂的停車對兒童的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在城市規劃佈局中應該避免城市交通性道路在城市居住區內穿越,同時住區周邊的道路採取嚴格的限速政策。新建居住區規劃中儘量做到人車分流,完善步行和騎行系統; 傳統的人車混行居住區內應該採取嚴格的交通管制和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兒童的正常生活不被機動車所幹擾,把機動車對兒童的傷害降到最低。

構建兒童友好型城市空間網絡

我國發展兒童友好型城市正經歷“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應合理規劃佈局城市內兒童活動場所和基礎服務設施,滿足區域內兒童生活成長需要規劃佈局應遠離環境汙染區域,與自然要素緊密結合,讓兒童與自然有更多的接觸機會。建立起步行和騎行綠色網絡體系,將兒童青少年經常去的活動場所、公共基礎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通過“綠色廊道”串聯起來。最終達到將兒童活動網絡融入到城市的開放體系,形成多層次的空間系統,使兒童活動與城市生活最大限度的融合。

參考來源:韓雪原,《兒童友好型城市研究—以美國波特蘭珍珠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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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新型城鎮化研究中心

圖片 | 來源網絡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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