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煙排煙技術標準》的初步學習之名詞解釋及防煙設計

一、防煙排煙部分名詞解釋:

《建築防煙排煙技術標準》的初步學習之名詞解釋及防煙設計

1、直灌式機械加壓送風:不設置送風井道,採用風機直接對樓梯間進行機械加壓送風。

2、儲煙倉:在防煙分區的頂部用於火災時蓄積熱煙氣的局部空間。(防煙分區下的分區)

3、清晰高度:煙層底部至室內地平面的高度。

4、排煙口:帶有裝飾口或進行過裝飾處理的閥門。

5、防火閥(70常開)、排煙防火閥(280常開)、排煙閥(常閉)

6、固定採光帶(窗):固定在單層建築屋頂上,用可熔材料製作的可自行熔化的採光帶(窗)。可熔材料的熔化溫度為80℃~110℃並不產生熔化的可熔材料。

二、防煙系統設計:

《建築防煙排煙技術標準》的初步學習之名詞解釋及防煙設計

1、建築高度小於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原規範為一類公建)、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宜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防煙系統。

2、建築高度小於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前室或合用前室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其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上時,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方式。當前室的加壓送風口的設置不符合上述規定時,防煙樓梯間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此條要重點關注)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建築,其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取消32層的概念)

4、防煙系統設計小結:

①、建築高度小於等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等於100m的住宅建築,宜採用自然通風防煙,要滿足相關的開窗面積;若要採用機械加壓,且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上時,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方式,否則樓梯間也要機械加壓,若樓梯間加壓,前室可以不加壓送風;

②、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的防煙系統。(前室無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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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裙房若不滿足自然通風防煙時,要設局部機械加壓。(明確設計內容)

6、地上、地下樓梯間加壓送風宜獨立設置,必須共用時,按照5.1.5條計算,要求分別計算地上、地下的加壓送風量,相加後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且應採取有效措施滿足地上、地下的送風量的要求。(給共用井道提供了設計依據)

7、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封閉樓梯間位於地下且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應在首層設置不小於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門。(針對封閉樓梯間的新要求)

8、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2.0m2,且在該樓梯間的最高部位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1.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自然通風防煙新要求)

3.3.11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於1m2的固定窗。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牆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於2 m2的固定窗。

9、增加了可開啟外窗(各種類型的窗)或開口的有效面積的計算。(參見3.2.4)

3.2.4 可開啟外窗應方便直接開啟,設置在高處不便於直接開啟的可開啟外窗應在距地面高度為1.3m〜1.5m的位置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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