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蓮、瓶兒與大郎的糾紛案分析

金蓮、瓶兒與大郎的糾紛案分析

本文為中公教育法考吳玉鵬老師的原創文章,未經許可禁止用於其他平臺及商業活動。

【故事】

貌美如花的妙齡少女金蓮嫁給大其30歲的丈夫大郎,並生育一子小西(3歲)。看著小西日漸成長而大郎的燒餅攤子卻只能維持著基本的日常開支,想著未來的日子,金蓮不禁惆悵。某日在街上拾得一張保險宣傳單,見其上寫著:“每天不到1塊錢,全年保障幾十萬”,金蓮心下一喜,便利用積攢多年的500元零花錢給大郎買了一份人身意外險,約定受益人為小西。回家後,金蓮將此喜訊告知大郎,雖然保險單上寫著“當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間因不幸遭受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傷殘,保險公司按條款給付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50萬”不吉利的字樣,但是大郎想著能給自己的孩子留下一絲希望便未置可否。某日大郎從隔壁老王處得知小西並非其親生兒子,胸中怒氣翻騰,意圖去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奈何前往保險公司途中不幸被駕駛豪車的西門公子撞傷,對於此事金蓮認為保險公司應當立即按照保險合同向其給付保險金,並且西門公子也要賠償其夫所受損失。

金蓮、瓶兒與大郎的糾紛案分析

金蓮為了能夠及時要到上述保險金和賠償款,帶著小西乘坐隔壁王婆的驢車前往縣城,途中偶遇山洪暴發,小西不幸身亡。金蓮遭受喪子之痛後,再也無心維權。夫妻倆每日以淚洗面,生活黯淡無光。後經王婆勸解,夫妻倆離婚,重新組建家庭以圖沖喜。金蓮和大郎分別與西門公子和瓶兒締結婚姻,可惜好景不長,大郎某日外出賣燒餅時,不慎跌入山下死亡。

金蓮、瓶兒與大郎的糾紛案分析

瓶兒忍痛整理大郎遺物時,發現大郎曾在與金蓮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險,約定的受益人是配偶。頓時感覺天崩地裂,形容憔悴。

【提問】

1.金蓮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效力如何?

2.大郎對於金蓮所買的保險合同能否解除?

3.對於大郎遭受西門公子之侵害,誰有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4.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能否以此為由向西門公子進行追償?

5.小西死後,誰對第一份保險合同有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6.對於第二份保險合同誰有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金蓮、瓶兒與大郎的糾紛案分析

【解析】

1.金蓮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效力如何?

答:金蓮與大郎有保險利益,可投保(配偶),保險合同如何涉及死亡為保險標的,則需被保險公司同意。但是本案中大郎在得知金蓮以其為被保險人訂立意外傷殘保險合同沒有異議,並且同意了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小西,可以推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故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

2.大郎對於金蓮所買的保險合同能否解除?

答:大郎是被保險人,並非保險合同當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可以通過變更受益人的方式救濟,同時變更受益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

3.對於大郎遭受西門公子之侵害,誰有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答:受益人小西享有保險賠付請求權,但小西未成年,由監護人代行。

4.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能否以此為由向西門公子進行追償?

答:不能,因為意外傷殘保險是人身保險,保險公司無代位權。西門公子對大郎所造損傷,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西門公子仍需賠償。

5.小西死後,誰對第一份保險合同有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答: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則由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故當小西死亡後由大郎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6.對於第二份保險合同誰有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答: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根據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故應以大郎發生意外死亡時與其有人身關係的配偶瓶兒確定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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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公教育法考吳玉鵬老師的原創文章,未經許可禁止用於其他平臺及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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