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

一、案例索引

1、貴州高院《貴州金竹源房地產有限公司、瀘州市第七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黔民終115號,審判長趙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最高院《貴州金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瀘州市第七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5151號,審判長楊興業,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發包方金竹源公司,施工方七建公司。

發包方金竹源公司主張《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實質是初步驗收,房屋竣工驗收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取得住建部門發放的《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而案涉工程並未取得《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

爭議的焦點:案涉工程是否進行了竣工驗收?

三、裁判摘要

(一)貴州高院

關於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驗收的問題。本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理由:

第一,金竹源公司上訴稱《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實質是初步驗收,不為正式驗收。根據雙方合同7.2約定,初步驗收為當事人雙方與監理、物業組成初驗小組進行初步驗收。而2013年7月23日、2014年1月13日、2015年1月30日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六方參與的工程質量驗收會議,分別是對+0.000以下基礎工程部分、主體工程部分、土建部分確認驗收合格,該六方簽字確認的《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有盤縣住建局質檢站等各方參與,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第二,根據金竹源公司與七建公司及監理單位於2015年6月9日共同簽訂的“工程移交證書”,內容為:工程名稱:金竹大廈,致貴州金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單位):茲證明施工單位瀘州市第七建築工程公司施工的金竹大廈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並驗收合格,即日起該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鑰匙全部移交),並進入保修期。該工程移交證書亦可證明案涉項目已竣工驗收合格。

第三,金竹源公司上訴稱未辦理《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即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因案涉工程存在甩項與分包工程導致未能驗收備案取得證明書,不影響案涉工程已完成部分的竣工驗收,二審庭審中金竹源公司亦認可案涉工程已實際交付,應視為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二)最高院

本案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共同對爭議工程的+0.000以下基礎工程、主體工程、土建工程部分召開了工程質量驗收會議。金竹源公司、七建公司與監理公司也共同簽訂了“工程移交證書”。以上證據可以證明,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並移交給金竹源公司使用。金竹源公司不能證明上述驗收為初次驗收。

四、啟示與總結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共同參加的工程質量驗收會議實質就是竣工驗收會議,會議所形成的《工程質量驗收會議結論 》是認定工程是否通過竣工驗收的關鍵證據。另外,《工程移交證書》、《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也是認定程是否通過竣工驗收的有力證據。

延伸閱讀:二審貴州高院好得做法值得推廣

(2017)黔民終115號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審理的貴州金竹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瀘州市第七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判決,對本案予以改判。二審審理中發現相關問題,現提出以下建議,提請你院在今後的審理中予以注意:

問題一:一審中對有爭議的事項,說理部分作為未有爭議的事項處理,在鑑定機構明確鑑定意見應予扣減的情況下,對有爭議的部分未予扣減,對工程款總額的事實認定不清;

問題二:未認真梳理鑑定結論工程款總額的組成部分,對於工程服務費用進行了重複支持;

問題三:對於違約金的計算存在重大筆誤等問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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