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的意思是什麼?

現在,世界刑事司法協作沒有到達完善的程度,外國並不存在供認與實施我國刑事判決之責任,若在主刑實施之前就將外國犯罪的人直接趕出出境的話很可能使其躲避應受的賞罰制裁,嚴峻損害了賞罰確實定性。

一、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指主權國家強制外國人限期離境。主權國家為維護本國安全利益或社會公共秩序,有權將違反本國法律的外國人或外交人員驅逐離境。中國法律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二、方式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根據難民公約規定,國家如驅逐難民應遵循兩項原則:

(1)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將難民驅逐出境。即使因此理由驅逐也應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決,並給予難民一個合理的期間,以便取得合法進入另一國家的許可。

(2)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足以危害該國安全,或者難民已被生效的判決確認犯有特別嚴重的罪行,從而構成對該國社會的危害,該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於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

三、適用範圍

驅逐出境只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

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2]

四、適用對象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敏。刑法規定是能夠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違法的外國人紛歧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只要根據案情,考慮違法的現實、性質、情節等因素,並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聯繫以及世界奮鬥的需求加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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