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培訓之禁止關聯交易

本期企業法務培訓的主題是禁止關聯交易。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角色,往往通過自己的控制可以直接干涉公司的大部分事務,從而達到自身的目的。其中一種類型就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通過自身的職權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進行某種交易等,從而達到增加自身的利益的目的,但是同時可能會帶給公司其他的股東一定的損失。很顯然,這樣的損失不應當由其他未利用該種關係以及職權的股東承擔。因此《公司法》對這種行為做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本期企業法務培訓將以這部分規定作為背景向大家解讀禁止關聯交易。

企業法務培訓之禁止關聯交易

所謂的關聯關係就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有限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即使不足百分之五十,依照其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經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要的影響的股東都應當稱為控股股東。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情況,在大家的認知當中,只有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才能夠稱為控股股東,但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也包括其中。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的利益,違反這一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關聯關係在前文已經進行了解釋,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關聯關係不僅僅只包括公司與其他企業之間的關係,還包括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對此不能夠進行狹隘的解釋。但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關聯的交易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但是若涉案的行為並未市公司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不構成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

以上就是本期企業法務培訓的全部內容,對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言,應當利用正當的方式來謀取利益的最大化,同時要兼顧到公司其他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不能夠為滿足自身的利益而不顧他人的利益,因而其應當注意自己的行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使用自己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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