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地的結婚年齡,各不相同

一,普遍適用的結婚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我國各地的結婚年齡,各不相同

結婚

二,少數民族地區的例外規定

該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現舉例如下: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條規定,少數民族公民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女不得早於十八週歲

(二),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修正)第三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女不得早於十八週歲。漢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男女結婚的,漢族一方年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三),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2004年)第一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女不得早於十八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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