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達標的工業窯爐最後期限到了

全面排查工業爐窯

各城市要以鋼鐵、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為重點,涉及鋼鐵、鑄造、鐵合金,銅、鋁、鉛、鋅冶煉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磚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築材料,焦化、化肥、無機鹽、電石等行業,按照熔煉爐、熔化爐、燒結機(爐)、焙(煅)燒爐、加熱爐、熱處理爐、乾燥爐(窯)、煉焦爐、煤氣發生爐等9類,開展拉網式排查。要與第二次汙染源普查工作緊密結合,於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詳細管理清單,摸清工業爐窯使用和排放情況。對未列入排查清單中的工業爐窯,全部納入秋冬季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停產。

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分類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和改造任務,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汙染減排。

加大落後產能工業爐窯淘汰力度

重點針對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後、自動化水平低,佈局分散、規模小、無組織排放突出,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後的工業爐窯,加大淘汰力度。

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內燃式電石爐,鋼鐵行業內燃式熱風爐,鐵合金行業敞口爐及25000kVA以下礦熱爐,鑄造行業5噸以下衝天爐,有色再生行業2平方米以下豎爐、側吹爐、鼓風爐,磚瓦行業輪窯和採用自然乾燥工藝生產線,以及石灰土立窯等工業爐窯。

提高區域產業淘汰標準,加快淘汰步進式燒結機、13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10平方米以下球團豎爐,1000立方米以下高爐,80噸以下轉爐、電爐;4.3米及以下且使用壽命在10年以上的焦爐;產能規模在2000噸/日以下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產線,100萬噸/年以下水泥粉磨站,500噸/日以下普通浮法玻璃生產線(不含超薄、超白等),熔化面積小於60平方米日用玻璃瓶罐熔窯、小於40平方米玻璃器皿和保溫瓶膽熔窯,小於1000萬平方米/年改性瀝青類(含自粘)防水卷材項目,小於3000萬平方米/年石膏板生產線,小於20000噸/年巖(礦)棉製品生產線,小於8000噸/年玻璃棉製品生產線,小於5萬噸/年石灰生產企業,小於150萬平方米/年建築陶瓷,以及小於60萬件/年隧道窯衛生陶瓷。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

加快清潔燃料替代

對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的加熱爐、熱處理爐、乾燥爐(窯)等,加大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以及利用工廠餘熱、熱電廠供熱等進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取締燃煤熱風爐、鋼鐵行業燃煤供熱鍋爐;有色行業淘汰燃煤乾燥窯,燃煤反射爐,以煤為燃料的熔鉛鍋和電鉛鍋;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加熱、烘乾爐(窯);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實施精脫硫改造,煤氣中硫化氫濃度小於20毫克/立方米;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

.實施工業爐窯深度治理

有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嚴格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相關規定;鑄造行業燒結、高爐工序汙染排放控制,按鋼鐵行業相關標準執行;暫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的其他工業爐窯,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於30、200、300毫克/立方米執行,自2019年1月1日起達不到相關要求的,實施停產整治。鼓勵各地制定更為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

全面淘汰環保工藝簡易、治汙效果差的單一重力沉降室、旋風除塵器、多管除塵器、水膜除塵器、生物降塵等除塵設施,水洗法、簡易鹼法、簡易氨法、生物脫硫等脫硫設施,溼法脫硝、微生物法等脫硝設施。

不達標的工業窯爐最後期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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