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涯」生命,到「無涯」承繼,家族信託如何爲財富傳承護航?

時至今日,傳承,對於富有家族而言,依然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難題。尤其是經歷了創富、守富階段的高淨值人群,如何保證財富的安全,持續傳承財富,使財富跨越自己“有涯”的生命,達到“無涯”的承繼,仍是是一種長久存在的思考。

家族信託作為一種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而進行財富保護的有效工具,它能為財富傳承提供一系列的解決方案,正逐漸成為中國高淨值人群的“標配”。

家族信託為何成為高淨值人士財富傳承的“標配”

家族信託之所以能夠在國內快速升溫,首先取決於隨著改革開放成長起來的中國新一代民營企業家已經完成了財富累積的階段,對於財富傳承問題的考慮日益迫切,其次是由於家族信託高度契合了高淨值人群需求的兩個關鍵詞“私密、定製”

首先,家族信託的私密性主要體現在家族信託的具體內容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知曉,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或不能全部知曉。財產給誰不給誰,如何給,什麼情況下多給,什麼情況下少給,讓誰知道,不讓誰知道等等,都是設立人生前在契約中規定。親屬或受益的人不會知道其他受益人的財產分配情況。與信託無關的人,很難知道信託的存在。”

其次,

家族信託能夠根據不同客戶的不同特點為其量身定做最適合他的家族信託方案。在定製的過程中,根據家族(企業)現在的情況和將來可能會發生的情況,根據家族的明確訴求和潛在訴求,確定權利如何保留,確定信託治理如何構建,從分配與實現、投資與制衡、保護與救濟、溝通與響應四個層面進行有效安排。

高淨值人士財富傳承應“緩事急辦”

西方有一句諺語,叫“三代培養一個貴族”;中國也有一句,叫“富不過三代”。說的差不多是一件事,那就是:財富獲取難,傳承更難。

從“有涯”生命,到“無涯”承繼,家族信託如何為財富傳承護航?

不過,相比之下,在財富傳承問題上,西方人更樂觀,我國人們對於財富傳承缺乏足夠的信心和安全感。所以,今天的歐美國家還有不少望族,仍在繼續演繹他們祖輩不老的神話;而中國傳說中的名門大家的傳奇故事,卻大抵只能在歷史小說或傳記文學中去找尋。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對於財富身後事的安排應提早進行的必要性。在時間與精力都允許的情況下及早設立家族信託,在其開始運行後,設立人可以根據受託報告等信息披露來監督檢查信託運行、管理過程的情況,這無疑能夠真實地體驗家族信託保證財產管理規則的持續一致”這一特徵,真切地感受和檢驗當設立人/委託人去世後信託“一如既往”模式的運營情況。

同時,及早設立家族信託,以安排傳承為目的,也有利於受益人的成長,比如有的設立人可以根據家教家規等家族文化,對財產分配附加相應的限制或鼓勵條件。設立人可以根據家裡人具體情況,在信託裡嵌入自己期望,對家裡人獲得財產後的發展方向做出引導,以期實現不同的目的。設立人可以根據鼓勵或者不鼓勵的事項,增設多個不同目的的專項家族信託。

設立家族信託應該瞭解的問題

  • 哪些財產可以設立信託?

《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的範圍只是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並沒有具體規定可以設立信託的財產種類和範圍。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16條從營業信託的角度,規定了信託公司可以接受的信託財產範圍為:資金、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財產權五大類。

  • 如何理解“合法所有”的財產?

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須由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因此而成為信託財產名義上的權利人。《信託法》第7條卻採用了“合法所有”的概念,但規定得比較模糊,沒有明確的界定。在實踐中對於何為“合法所有”存在著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即“合法所有”應當是指依法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但所有權在我國民法上屬於“物權”的範疇,其標的僅限於能夠成為所有權客體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我國《信託法》規定的、

可以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僅僅指所有權的客體,還包括委託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權利,“財產權利”的範圍遠遠大於“所有權”,包括了依法具有財產利益的所有權利。

從這個意義上看,只要是委託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不管其擁有的是“所有權”還是“其他財產權利”,都可以用以設立信託。

特別說明:家族信託是一個複雜的法律關係,高淨值人士應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設立,可選擇專業機構進行量身定製,實現財富穩妥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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