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你必須搞明白5個問題

離婚:你必須搞明白5個問題

NO.1孩子歸誰撫養?

在婚姻實務案件中,法院越來越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已著重體現),為了讓離婚儘可能少的影響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法院在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上極為審慎!以保護孩子的利益為落腳點,結合未成年的成長特點,從年齡方面,會考慮未成年人兩個年齡點:2週歲和10週歲。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2週歲以下的孩子除特殊情況外(女方患傳染或其他嚴重疾病、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女方判刑、賭博吸等毒特殊情況以及子女父母協商)應當隨女方生活。對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已具備初步辨明是非的判斷力,法院會充分聽取子女的意見。也就是說在10週歲以後,子女的意見常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官對撫養權歸屬的判定。另外,父母雙方的“實力”也是法官判定子女歸哪方撫養的依據。這些“實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撫養孩子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費用,生活水平高的必然會給子女帶來較優越的生長環境,符合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大原則。第二,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會潛移默化的影響著子女成長,而且在其子女身心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但法院是一個“證據為王”的地方,要證明一個人到底在想什麼很難,一方要證明如何疼愛自己的子女,非常的困難。所以,從反方面證明對方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賭博等,對自己爭取撫養權會有更大優勢。第三,很多情況下,子女不是由夫或妻一方進行撫養,而是由有撫養權一方的父母撫養,那麼該方父母身體、教育、照顧孩子的意願等基本條件對撫養權的爭取顯然成為一項必不可少的考核標準。第四,有利於子女學習、生活的原則,一方距離學校更近,生活小區成熟,對入學、生活、就醫方面有突出優勢的,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NO.2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哪些問題?

離婚協議通常分為三大模塊:第一模塊一言以概之即雙方達成協議自願離婚;第二模塊是針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割等問題;第三模塊是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在起草離婚協議時,應當注意協議內容的有效性,尤其是涉及到人身權利方面,絕大多數情況下,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權利是法定的,不得任意更改,即使雙方完全同意,也不得作出任何限制和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更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NO.3 婚前一方拖欠另一方的債務會因雙方締結婚姻關係而消滅嗎?

合法債務應當清償。因為無論婚前還是婚後雙方均屬於獨立的民事主體,喜結連理不能導致債務的混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明確規定了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財產包括了債權也包含了債務。故婚前債務不因債權人和債務人締結婚姻關係而消滅。

NO.4如何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繫個人債務?

對於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繫個人債務,關鍵還是看證據。夫妻共同債務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外所負債務。所以,舉證個人債務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證明該債務不是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面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不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好證明,不再贅述。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債未用於共同生活可從兩方面證明: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個人擔保因其未用於共同生活,一般不宜推定為共同債務。另外,在《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加重了舉債一方的證明責任,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NO.5撫養費如何給付?

對於撫養費的問題,離婚法律實務中怎麼給、給多少,多數情況是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官在當中也會主動去調解,爭取雙方達到均能接受的程度。

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會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給到子女滿十八週歲為止。特殊情況下子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另外,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張撫養費。但是高中以上學歷,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關於給付撫養費的方式,既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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