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定義、特點與區別

現實生活中,我們會經常遇到“定金”與“訂金”兩個詞語,兩詞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大家往往傻傻分不清楚,經常是二詞混著通用。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兩個詞語在法律定義與使用場景有著大不同。

定金與訂金的定義

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定金與訂金的特徵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

4.定金不可退,而訂金是可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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