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 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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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2018年4月27日發佈實施以來,對於規範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指導意見》,確保規範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為實體經濟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共同研究,7月20日,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按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佈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過渡期內,對於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餘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餘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對於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週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另外,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後執行。(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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