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和《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综〔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现将济宁市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其中,驻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申报缴费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前。

五、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为准。其中,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六、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济宁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减免缓缴政策

(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章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政策咨询

对于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可咨询当地残联。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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